中共吉林市委办公厅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吉林市“只跑一次”改革
考核办法》的通知
吉市办发〔2018〕15号
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市委各部、委、室,市政府各委、办、局和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
《吉林市“只跑一次”改革考核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吉林市委办公厅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此件公开发布) 2018年8月15日
吉林市“只跑一次”改革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市“只跑一次”改革决策部署,健全改革考核机制,强化改革主体责任,推动改革任务落实,根据《吉林省“只跑一次”改革成效打分排序通报暂行办法》和《吉林市加快推进“只跑一次”改革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及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只跑一次”改革考核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和注重实效的原则,实行量化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部门(单位)年度绩效考核,作为评价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市推进“只跑一次”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跑改办”)会同市委组织部、市直机关工委、市编办、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市法制办负责全市“只跑一次”改革考核工作,由市跑改办具体组织实施,各综合窗口牵头部门参与相关考核。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四条 考核内容包括:改革任务目标、把权力放在该放的层面、持续推进投资审批制度改革(率先实现项目审批时间减半)、加强便民服务能力建设、加快推进线上线下政务服务体系建设、全面加强和创新政府监管、健全保障机制七个方面。
第三章 考核对象和方式
第五条 考核对象包括: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承担改革任务的市直各部门(单位)、中省直部门(单位);承担行政职能和公共服务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第六条 考核对象按照承担改革任务情况分为五类,分别进行排名打分。
第一类:市编办、市政府办公厅、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国土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人社局、市交通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政务公开办(政网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第二类:永吉县、舒兰市、磐石市、蛟河市、桦甸市、船营区、昌邑区、龙潭区、丰满区、高新区、经开区
第三类: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市民政局、市环保局、市市政公用局、市规划局、市建委、市房产局、市城管执法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新局、市林业局、市畜牧局、市安监局、市食药监局、市旅发委、市法制办、市物价局
第四类: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直机关工委、市信访局、市台办、市档案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民委、市司法局、市农委、市国资委、市外事办、市粮食局、市经合局、市人防办、市金融办、市体育局、市供销社、市老龄委、市地震局、市残联、市妇联、市台联、市贸促会、市地方志办公室
第五类:市慈善总会、市安全局、市税务局、市人民银行、吉林海关、市银监局、市公安消防支队、市社保局、市气象局、市统计局、市烟草专卖局、市邮政局、三湖局、供电公司、江城监狱、国电江南热力、吉林石化、国投公司、港华燃气、昆仑燃气、水务集团、热力集团、公交集团、吉视传媒吉林市分公司、中国移动吉林市分公司、中国电信吉林市分公司、中国联通吉林市分公司
第七条 第一类至第四类考核结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占比在综合研究后确定。其中,第三类考核结果占比按第一、二类的70%纳入,第四类考核结果占比按第一、二类的50%纳入。
第八条 考核结束后,根据考核分数,以类为单位确定优秀、良好、达标、不达标四个等级,并在全市通报。第一类至第四类考核不达标的,在年度绩效考核、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年度工作考核中一票否决,直接降档。第五类考核不达标的,在全市通报批评,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结果。
第四章 考核规则
第九条 考核总分值为100分,每项改革任务分值由市跑改办根据各考核对象填报的《吉林市加快推进“只跑一次”改革任务分解表》确定。
第十条 《吉林市加快推进“只跑一次”改革任务分解表》要按规定填写,并报市跑改办审核。
《吉林市加快推进“只跑一次”改革任务分解表》中的“工作措施”,由各考核对象结合工作实际自行填写,填写内容包括改革指标的细化分解、具体改革举措、改革成果和考核依据。不涉及的改革指标,应在“备注”栏注明。
第十一条 鼓励自主创新,根据创新取得的社会和经济效果,可以对自主创新项目在考核得分中给予适当加分,所加分值不得超过10分。
第十二条 各工作推进组牵头部门负责本组改革工作的推进协调工作。
推进组改革任务按要求完成的,牵头部门在考核得分中加3分,未完成的扣3分;改革事项按要求完成的,牵头部门在考核得分中加2分,未完成的扣2分。
第十三条 在推进“只跑一次”改革工作中存在问题的,按照下列规定扣分:
(一)没有按照时间节点完成任务的,每个项目在考核得分中扣5分。
(二)改革工作存在突出问题,有群众举报且查实的,在考核得分中扣10分。
(三)考核对象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在考核得分中扣15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开发区可参照本办法,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地的考核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跑改办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吉林市加快推进“只跑一次”改革任务分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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