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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管理目录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
        发布人:吉林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8-12-21 11:05
         

        国发〔2018〕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取消14类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将4类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权限下放给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整后继续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共计24类,其中,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实施的7类,由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17类。

        对目录内产品实行简化审批程序。一是将发证机关组织的发证前产品检验改为由企业在申请时提交具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合格报告。二是除危险化学品外,对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许可的产品实行后置现场审查,企业提交申请和产品检验合格报告并作出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承诺后,经形式审查合格即可领取生产许可证,之后在规定时间内接受现场审查。三是企业生产经营目录内不同类别产品的,按照“一企一证”原则,新申请许可证或申请换发许可证时,一并审查颁发一张许可证书。

        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扎实推进压减目录和简化审批程序各项工作。要加大企业承诺公示和后置现场审查工作力度,强化信用监督和约束手段,落实企业质量主体责任,对虚假承诺、不符合要求的,一律撤销生产许可证。对取消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要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涉及公众健康和安全、环境保护等产品可转为强制性认证,列出正面清单并向社会公示,统一认证标准、合理减并认证检测项目,强制性认证费用原则上由各级财政按体制负担。采取支持措施,鼓励企业开展自愿认证,推动树立品牌、拓展市场。要对标国际先进标准,推进工业产品质量提升。充分发挥第三方社会组织的作用,确保工业产品质量安全。对保留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要完善标准体系,发挥行业监管优势,强化“谁审批、谁监管”责任,动态评估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适时压减目录、下放审批权限或转为认证管理。

         

        附件:1.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取消、下放管理权限的产品目录(共计18类)

           2.调整后继续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目录(共计24类)

        国务院               

        2018年9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取消、下放管理权限的

        产品目录(共计18类)


         

        序号

        产品名称

        目前实施机关

        调整情况

        1

        水工金属结构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取消

        2

        港口装卸机械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取消

        3

        集成电路卡及集成电路卡读写机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取消

        4

        制冷设备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取消

        5

        空气压缩机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取消

        6

        燃气器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取消

        7

        防爆电气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取消

        8

        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取消

        9

        建筑钢管脚手架扣件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取消

        10

        人造板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取消

        11

        饲料粉碎机械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取消

        12

        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取消

        13

        建筑卷扬机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取消

        14

        救生设备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取消

        15

        内燃机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下放给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16

        摩擦材料及密封制品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下放给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17

        公路桥梁支座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下放给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18

        防伪技术产品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下放给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附件2

         

        调整后继续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 
        产品目录(共计24类)

         

         

        序号

        产 品 名 称

           

        1

        建筑用钢筋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

        轴承钢材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3

        水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4

        人民币鉴别仪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5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6

        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7

        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8

        防伪技术产品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9

        摩擦材料及密封制品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10

        公路桥梁支座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11

        内燃机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12

        砂轮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13

        钢丝绳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14

        预应力混凝土用钢材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15

        预应力混凝土枕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16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17

        电线电缆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18

        耐火材料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19

        建筑防水卷材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20

        危险化学品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21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及容器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22

        汽车制动液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23

        化肥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24

        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等相关产品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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