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6]27号),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的融资功能,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做好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知识产权局等单位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6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工作,通过政府引导,采用“银行+保险+服务机构+风险补偿”共担风险的模式开展,以权利人和投融资机构为主体,以保险和中介机构为服务支撑,鼓励金融机构通过知识产权质押为中小企业提供新的融资渠道,有效缓解中小企业融资瓶颈。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知识产权特指专利权,是指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授予、目前仍为有效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其合法享有的、有效且可以转让的专利权作为质押物,向贷款人取得的人民币贷款。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吉林省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由省级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对获得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企业支付的专利评估费、质押贷款利息、专利保险费等给予补助的资金。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吉林省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补偿资金)是指由省级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对合作银行向吉林省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企业发放贷款形成呆账给予一定补偿的资金。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省科学技术厅主要职责:
(一)负责统筹规划全省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工作,确定补助资金和补偿资金扶持产业方向或支持企业类型。
(二)负责编制补助资金和补偿资金支出预算。
(三)负责制定和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相关管理办法。
(四)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发布补助资金和补偿资金年度申报通知;组织银行、保险和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召开联席会议审核确定贷款项目,提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项目补助资金和补偿资金安排建议,报经省财政厅复核后予以执行。
(五)负责相关信息管理工作,实施信息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六)负责开展绩效监控和年度绩效目标评价等管理工作,向省财政厅提交年度绩效自评报告。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省财政厅主要职责:
(一)负责补助资金和补偿资金的设立、调整和撤销等审核工作。
(二)配合省科技厅制定和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相关管理办法。
(三)配合省科技厅制定发布补助资金和补偿资金年度申报通知;负责对省科技厅提出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项目补助资金和补偿资金安排建议进行复核。
(四)对补助资金和补偿资金支出实施财政监督。
(五)会同省科技厅开展补助资金和补偿资金绩效评估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省金融办主要职责:
(一)负责引导合作银行、合作保险公司等金融服务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工作。
(二)负责督促合作银行定期上报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办理情况的相关数据。
第九条 各相关机构应合理设定并及时调整专利权质押贷款期限、金额、利率及保险费率,严格把好贷款质量关口,降低专利权质押贷款的市场风险。同时,对贷款项目,应比照同类单项业务的利率给予优惠。
第十条 各市(州)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在省科技厅指导下负责推荐辖区内贷款项目。
第三章 贷款条件
第十一条 借款人是指吉林省行政区域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成立并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自然人。借款人必须是合法专利权人。如果一项专利有两个以上的共同专利权人,则借款人为全体专利权人。
第十二条 借款人用于质押贷款的专利权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被依法授予专利权。
(二)专利权处于法定有效期限内,并按时缴纳年费。
(三)授予专利权的专利项目处于实质性的实施阶段,并形成产业化经营规模,具有一定的市场潜力和良好的经济效益。
(四)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专利权质押期限不得超过该专利权有效期限,借款人有维护专利权有效的义务。
(五)该专利不涉及国家安全与保密事项。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专利权质押贷款:
(一)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或者已经终止的。
(二)假冒他人专利或冒充专利的。
(三)专利权被启动无效宣告程序的。
(四)存在专利纠纷的。
(五)质押期限超过专利权有效期限的。
(六)其他不具备办理专利权质押贷款的情形。
第四章 贷款申办程序
第十四条 贷款申办工作流程:
(一)省内各地区需要办理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企业向所属市(州)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各市(州)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申请企业初步审核后,向省科技厅推荐贷款企业名单。
(二)省科技厅对各市(州)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推荐的贷款企业名单进行汇总并组织召开联席会议,确定拟贷款企业名单。
(三)拟贷款企业向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提出评估申请并委托其办理知识产权质押登记手续,服务机构进行预评估并出具预评报告。
(四)拟贷款企业向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合作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银行进行信贷评审和决策后提交评审结果。
(五)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合作保险公司进行保险评审和决策,给出审核意见。审核通过的,与拟贷款企业签订贷款保证保险合同。
(六)各相关单位对审核结果及贷款额度达成一致意见后,银行与拟贷款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借款人以专利权出质向贷款人借款,需向贷款人提交下列资料:
(一)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申请表。
(二)拟出质的专利证书及复印件。
(三)证明专利权有效的专利登记簿副本原件。
(四)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企业贷款卡及复印件。
(五)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作出的专业性评估报告。
(六)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资料。
第十六条 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的借款合同及专利权质押合同,明确质押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并按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质押登记,并将质押登记结果报省科技厅备案。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 专利权经质押登记备案后,借款人应将出质的专利证书移交贷款人,另签有专利权质押合同的除外。
第十八条 贷款人应当按照专利权质押合同及借款合同约定及时办理发放质押贷款手续,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并妥善保管借款人移交的专利证书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五章 贷款管理及处置
第十九条 贷款应用于专利产品产业化的技术研发、技术改造、流动资金周转等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有价证券、股票、期货等高风险的投资经营活动,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法律、法规、规章及银监部门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 贷款人在发放专利权质押贷款后,要监控借款人贷后资金运用情况,关注资金流向。
第二十一条 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应按相关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变更登记后,借款人和贷款人须重新修订专利权质押合同及借款合同。
质押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借款人和贷款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持有关材料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专利权质押注销登记手续。
第六章 贷款补助
第二十二条 每家企业每年最多只能享受一次省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补助支持,享受补助年限最多不超过3年。
第二十三条 获得银行贷款的企业,在10个工作日内向省科技厅提交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补助申请,由省科技厅负责审核,按标准提出补助资金安排建议,送经省财政厅复核后,拨付补助资金。
第二十四条 每家企业享受补助资金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二十五条 贷款企业签订专利评估服务合同并得到银行放贷后对评估费按照5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可获得的评估费补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
第二十六条 贷款企业最多可获得三年的保险费补助,第一年补助80%、第二年补助60%、第三年补助40%,每家企业年度内享受保险费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二十七条 对贷款企业按贷款年利息的50%给予贴息补助,贴息时间从计算贴息之日起最长不超过2年,每家企业享受贴息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60万元。
第二十八条 申请补助资金的单位不得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违反本细则规定,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收回补助资金,以失信名单方式向社会公开,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风险补偿
第二十九条 补偿资金委托吉林省科技创新投资基金有限公司负责管理,并在合作银行开设专用存款账户,以保障资金的有效使用。合作银行应设置专门的会计账目,对补偿资金的活动情况进行财务处理,每季度汇总并报告贷款企业及补偿资金开户账户的有关情况。
补偿资金所得利息收入,滚入风险补偿资金专用账户内,用于扩大风险补偿资金规模。银行应给予补偿资金账户利率优惠政策。
第三十条 贷款本金损失的风险补偿由各方共同承担,风险分摊比例如下:风险补偿资金承担54%、合作银行承担26%、合作保险公司承担16%、合作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承担4%。
第三十一条 风险补偿的流程:
(一)贷款发生逾期,银行启动催收工作,并应向贷款企业出具正式的催收函,启动知识产权保全及冻结手续,并告知各方。
(二)银行应与各方加强定期信息交流。若发生贷款企业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本付息义务,且逾期贷款本金或者利息超过60天仍未还款的,银行应书面告知各方,并书面向各方提出风险补偿申请,并启动追偿程序。
(三)银行向省科技厅提出风险补偿申请的时限,应不超过逾期发生后的6个月,否则省科技厅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省科技厅收到银行的风险补偿申请后,可委托吉林省科技创新投资基金有限公司组织专家对申请进行审核;各方应对申请出具书面意见。
(五)经书面确认风险补偿的数额后,各方向银行划转各自份额。
第三十二条 当同时发生2笔及以上贷款损失的,银行应就单笔损失分别提出补偿,各方有权逐笔进行补偿处理。
第三十三条 若出现以下情形,省科技厅对风险补偿申请可按有关规定不予受理或不予认定为风险损失,补偿资金不承担任何补偿责任:
(一)银行向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以外的企业发放贷款后出现风险损失的。
(二)银行向企业发放的贷款额度,超过各方确认的贷款额度。
(三)银行提出风险补偿申请的时限,超过逾期发生后6个月的。
第三十四条 追偿的流程:
(一)各方向银行划转赔款后,即获得对贷款企业及其连带责任保证人的代位追偿权,同时委托银行进行追偿。承担损失的任何一方均保有就未清偿债务向贷款企业及其连带责任保证人追偿的权利。
(二)银行作为追偿债务的主体责任方,受各方委托就贷款损失金额向贷款企业或其连带责任保证人进行追偿,相关追偿事宜及进展应及时以文字形式告知各方,各方协助银行追偿贷款债务。
(三)银行需要提起诉讼或仲裁的,应事先书面告知相关各方,在贷款企业及其连带责任保证人有知识产权及资产可以执行的情况下,有权立即申请法院资产保全,各方对此予以协助。
(四)银行作为本项目追偿债务的主体责任方,可委托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对质押专利依法进行处置,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也可自行发挥自身优势对质押专利依法进行处置,专利处置费用为不超过实际追回所得款项的10%。
(五)银行应按季度向各方书面通报不良贷款项目追偿跟踪情况。
(六)银行应在追偿收回资金后,将其转入各方账户。
(七)若因银行原因导致贷款损失无法追偿的,可依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追偿费用包括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法律诉讼费、专利处置费等,追偿费用以实际发生数额计算。
追偿所得款项不足以支付追偿费用的,不足部分由各方共同协商解决,省科技厅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所称的不良贷款指银行认定的关注(逾期贷款)、次级、可疑、损失类贷款。所称的不良贷款净损失,是指银行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在贷款本金、应付当期利息到期后,获得贷款的企业未能按合同约定向银行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并最后产生贷款本金逾期或不良贷款,银行依据相关合同约定完成所有法律规定的追偿手续后仍无法收回的部分,包括逾期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诉讼等实现债权费用。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约定的追偿工作终止有以下两种情形:
(一)银行在追偿过程中,已收回相应损失款项,经各方同意后,工作可宣告终止。
(二)经法院依法处置贷款质押知识产权、并对借款人执行后,借款人无可再执行财产或法院裁定执行程序终结或终止(中止)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本息及诉讼费确认为不良贷款的净损失。对产生净损失的贷款由银行出具报告,经各方同意后银行不再承担追偿责任,可终止追偿工作,同时由各方书面签署同意银行应核销的项目及金额,核销各自贷款补偿资金损失部分。
第三十八条 以终审判决生效时限为终点,重新计算逾期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诉讼等实现债权费用的总金额。
第三十九条 对追偿所得款项在扣除追偿费用之后,按以下方式进行分配:
(一)先行偿还各方已代偿的贷款本金损失,各方处于同一顺序处置追偿所得剩余款项,任何一方无权优先受偿,根据第三十条的规定,由各方按照实际承担的风险比例进行分摊;
(二)其次偿还银行贷款利息、罚息损失。
第四十条 建立检查制度。省科技厅负责对补偿资金项目实施监督检查,建立项目追踪反馈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最大限度降低风险。
第四十一条 在补偿资金运行过程中,应建立信息沟通和管理协调机制,根据需要,由各方共同商议召开联席会议。如有分歧,由省科技厅牵头,组织各方共同协商解决。
第四十二条 补偿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合作银行弄虚作假或与企业合谋骗贷、套取风险补偿资金的,一经查实,依法追回补偿资金,取消其合作银行资格。对骗取、挪用银行贷款的企业,不再纳入贷款风险补偿范围,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由吉林省科技厅、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