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基〔2018〕48号)精神,规范管理吉林省科技资源共享平台(以下简称共享平台),推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提高科技资源利用效率,促进创新创业,为加速吉林经济振兴提供科技支撑,特制定本办法。国家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管理办法>
第二条 共享平台属于基础支撑与条件保障类科技创新基地,面向全省科技创新、经济社会发展和创新社会治理等需求,加强优质科技资源有效集成,提升科技资源使用效率,为科学研究、技术进步和社会发展提供信息化、社会化的科技资源共享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共享平台主要指围绕我省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重点利用科研设备设施、科学数据、生物种质、实验材料等科技资源而设立的专业化、综合性公共服务平台。
科研设施和仪器等科技资源,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国科发[2017]289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若干意见》(吉政发[2015]25号)进行管理。图书文献等科技资源,依据相关管理章程和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四条 共享平台管理遵循合理布局、整合共享、分级分类、动态调整的基本原则,加强能力建设,规范责任主体,促进开放共享。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为共享平台的管理部门,对共享平台的运行维护和共享服务给予必要的支持,主要职责是:
1.制定共享平台发展规划、管理政策和标准规范;
2.确定共享平台总体布局,协调组建共享平台,批准共享平台的建立、调整和撤销,推动共享平台建设,促进科技资源整合与共享服务;
3.建设共享平台门户系统即“吉林省科技资源共享网”(以下简称共享网);
4.负责共享平台管理工作,支持和监督共享平台管理、运行与服务;
5.组织开展共享平台运行服务评价考核工作,根据评价考核结果给予相关经费支持;
6.指导有关部门、各市、州(县、市、区)政府科技管理部门开展共享平台工作。
第六条 吉林省科技创新平台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平台中心)、吉林省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吉林省计算中心受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委托承担共享网的建设和运行,以及共享平台的考核、评价等管理工作。
第七条 共享平台的依托单位应选择有条件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是共享平台建设和运行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1.制定共享平台规章制度和相关标准规范,编制年度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2.负责共享平台的科技资源整合、更新、整理和保存,确保资源质量;
3.负责共享平台的在线服务系统建设和运行,开展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做好服务记录;
4.负责共享平台的建设、运行与管理并提供支撑保障,根据需要配备软硬件条件和专职人员队伍;
5.配合完成相关部门组织的评价考核,接受社会监督;
6.按规定管理和使用共享平台的财政经费,保证经费的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三章 组建条件
第八条 利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科技资源,除保密要求和特殊规定外,必须面向社会开放共享。鼓励重点实验室、创新基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院士工作站以及社会资本投入形成的科技资源发挥自身优势,通过共享平台面向社会开放共享。
第九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共同建设共享网。共享网是共享平台的科技资源信息发布平台和网络管理平台,按照统一标准接受和公布科技资源目录及相关服务信息,具备承担平台组建、运行管理和评价考核等工作的在线管理功能。
第十条 共享平台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第二条 依托单位具有保障运行服务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共享服务机制,无科研诚信不良记录,无行政处罚记录;
第三条 拥有较大体量的科技资源或特色资源,建立了符合资源特点的标准规范、质量控制体系和资源整合模式,在本专业领域或区域范围内具有一定影响力,具备较强的科技资源整合能力;
第四条 科技资源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标识,资源信息合格,更新及时;共享服务的方向清晰、服务对象明确,建立符合资源特点的服务模式并能够开展服务活动,取得良好服务效果;
第五条 拥有共享平台建设所需的资金筹措能力,能够成为共享平台运行与管理的投入主体,拥有自有资金投入能力;
第六条 共享平台应拥有保障共享平台建设、运行与服务所需的科研基础设施和必要的科研仪器,具有稳定的管理与科技服务人才团队,专职人员数量应满足平台需要。
第四章 评估认定
第一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将共享平台纳入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管理,在省级科技发展计划项目指南中发布年度共享平台组建的重点方向、内容等具体要求。依托单位在前期组建的基础上,按照共享平台组建要求填写相关申报材料,经本单位审核后报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第二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申报的共享平台进行答辩认证,并组织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对共享平台牵头单位及配合单位的共享平台前期组建情况进行可行性论证(评估)和实地考察。
第三条 通过专家论证和实地考察评估后,经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审定通过的共享平台,在省科技厅门户网站公示一周无异议后,授予“吉林省XXX科技资源共享平台”称号,并通过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予以支持。
第五章 实施运行
第四条 共享平台的主要任务包括:
1.结合国家战略和吉林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持续开展重要科技资源的收集、整理、保存工作;
2.承接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形成的科技资源汇交、整理和保存任务;
3.开展科技资源的社会共享,面向各类科技创新活动提供公共服务,开展科学普及,根据创新需求整合资源开展定制服务;
4.建设和维护在线服务系统,开展科技资源管理与共享服务技术研究和应用。
第五条 利用财政性资金投入到共享平台形成的固定资产、文献与数据资源、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等科技资源,授权建设单位享有,并依法依规纳入共享平台,对外开放共享。
第六条 省科技厅牵头与依托单位签订共享平台组建任务书,依托单位与共建单位需明确责任和义务,认真履行预定完成组建任务,共享平台每年向省科技厅提交共享服务报告。
第七条 依托单位要按照有关要求,建立应急管理和容灾备份机制,健全网络安全保障体系,为资源保存提供所需要的软硬件每件。
第八条 共享平台涉及内部管理重大变化、主要人员变动等重大事项或重要内容,由本单位审核后确认,并报省科技厅备案。
第九条 共享平台应建立符合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安全保密等有关规定的制度,保护科技资源提供者的知识产权和利益。
第十条 建立共享平台科技资源的内部动态调整机制,及时整合相关科技资源纳入平台。经认定的共享平台资源必须通过共享网公布科技资源目录及相关服务信息。全社会的科技资源拥有者均可通过共享网公布科技资源信息。
第六章 考核评价
第十一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组织对共享平台进行分类考核评价,重点考核科技资源整合能力、服务成效、组织运行管理及专项经费使用情况等内容。考核评价采取用户评价、门户系统在线测评、专家综合评价和实地考察等方式,每两年考核一次。
第十二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委托平台中心、吉林省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吉林省计算中心开展共享平台的考核评价。根据各共享平台报送的运行服务记录、服务成效等材料,组织专家进行评价考核,考核结果报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第十三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确定考核评价结果,通过共享网予以公示和公布,并根据考评结果,择优给予共享平台后补助支持。
第十四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根据考核评价结果对共享平台进行动态调整。对于考核评价结果较差的责成其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的不再纳入共享平台序列。
第十五条 依托单位应如实提供运行服务记录、服务成效及相关材料。凡弄虚作假、违反学术道德的,将取消申报和参加考核评价资格,并视具体情况予以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