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长春新区创新体系建设,进一步激发各类创新主体的积极性、创造性,实施创新主体“双倍增”计划,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和新区规定,统计、工商、税务关系均在新区内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申报本政策。
一、设立创新券制度。每年设立2000万元额度,支持企业通过购买科技服务,共享科技资源的方式,开展创新创业活动。
二、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在1亿元以上的科技型企业,拥有独立研发机构,近3个会计年度的年研发费用总额占每年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按照上年度研发费用的3%,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
三、支持设立产业技术研究院。高校、科研院所在长春新区建设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新型产业技术研究院,经认定后,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运营补助,最多支持2年。
四、支持引进、建立研发机构。对新认定、新引进的国家级科研院所、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为省级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五、支持公共研发平台建设。对新区内新建公共技术平台、中试基地、开放性实验室,经联合小组认定后,按照投资总额的10%,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助。
六、鼓励设立产业技术创新联盟。以企业为主发起设立的产业技术创新联盟,被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联盟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七、设立软科学研究专项。按需设立“科技创新发展报告”、“产业创新能力分析”、“专利导航(微导航)”等服务于区域创新发展的课题,单项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八、设立科技成果转移计划。对企业通过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形成新产品,并产生经济效益,有助于提升经济发展新动能的项目,给予立项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九、设立科技攻关计划。企业有自主研发机构,与大学、科研机构合作,开展新产品、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等重大科技攻关,促进产品更新、技术升级、工艺改进等,给予立项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十、支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
十一、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对新认定为国家创新型企业、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次认定成功,给予5万元奖励;对新入区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十二、培育科技型“小巨人”企业。对新认定的或新入区的长春市科技型“小巨人”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十三、表彰科学技术进步奖。对企业荣获国家、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或特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对承担单位(国家级前三位承担单位,省级第一承担单位)分别按照国家级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省级15万元、10万元、5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十四、设立孵化载体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区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
十五、扶持科技入驻企业。入驻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加速器,并经考核认定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房租价格50%的补助,最高每月20元/平方米,补助面积最高不超过2000平方米,最多支持3年。享受省、市房租补助但未达到区级补助标准的,由新区对差额部分给予补助。
十六、培育高成长性企业。对新区新认定的牛羚、瞪羚、独角兽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20万元、100万元奖励。
十七、鼓励企业申报知识产权。对新获得授权的欧美日发明专利,每件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经国家知识产权局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并获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的,每件给予一次性5000元奖励;对新获得国家有关部委植物新品种确认证书的,每件给予一次性5000元奖励;对发明专利申请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的每件给予一次性1500元奖励;获得授权后每件再给予一次性1500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一次性1500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一次性500元奖励;对在国家计算机软件着作权登记机构登记并取得《计算机软件着作权登记证书》或在版权登记机构登记并获得《作品登记证书》的,每件给予一次性500元奖励。
十八、表彰中国专利奖。对企业荣获中国专利奖金奖、优秀奖的发明专利,对第一专利权利单位分别按照20万元、10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企业荣获吉林省发明专利奖的,对第一专利权利单位按照2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十九、鼓励企业标准化工作。对企业主持制定、修订国际标准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参与制定、修订(排名前三名)国际标准的,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企业主持制定、修订国家标准的,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参与制定、修订(排名前三名)国家标准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每户企业每年奖励上限不超过80万元。
二十、设立商标工作奖励。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本政策由长春新区科学技术创新委员会负责解释。执行过程中,若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冲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