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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01-05 09:55 来源:吉林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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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质量强市战略,不断提高全社会质量意识,引导和激励全市各行业加强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和环境质量的总体水平,促进产业振兴,进一步增强我市经济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有关规定,参照《吉林省质量管理奖评审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内容,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长质量奖”是指市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主要授予在本市登记注册、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质量管理绩效显着、产品质量(含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水平以及自主创新能力与管理水平在国内或省内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着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包含农业、建筑业、制造业、服务业等各行业在内的各类企业。
          第三条 “市长质量奖”按年度评选,数量为每年2-5个,当年申报单位都达不到奖励条件的,该奖项可以空缺。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为加强对“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组织领导,经市政府批准,决定设立“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
          评委会主任由市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市政府分管质量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分管质量工作的副秘书长和市质监局局长担任。评委会委员由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权威性的知名学者、质量专家、企业管理专家、行业人士、政府有关部门人员及消费者代表组成。评委会主要职责是组织、推动、指导“市长质量奖”评审活动,审定“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实施细则和评审工作程序,研究决定“市长质量奖”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和提出拟获奖名单。
          第五条 评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市长质量奖”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负责起草“市长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受理申报单位材料,建立评审员专家库,组织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及日常监督管理。每年度根据申报行业的实际情况,抽调有关行业专家组成相关专项评审组。
          第六条 各评审组由5-7名评审员组成,评审实行合议制,经会议不能形成多数人意见的,由评审组组长决定。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申报“市长质量奖”的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且从事合法生产经营5年以上的各类企业。
          (二)具有先进的质量理念和明确的质量发展目标,组织开展了质量强企活动,建立了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并通过认证,积极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实施卓越绩效模式管理1年以上。
          (三)具有杰出的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质量水平、经营收入、利税总额或总资产贡献率等指标在上年度位居国内或省内同行业前茅,从事非盈利性业务的,其社会贡献位于行业前列。
          (四)品牌优势突出,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获得省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省着名商标、中华老字号、国家与省优质工程、国家出口免检资格和优秀服务品牌等荣誉的企业可优先列入质量管理奖评审范围。
          (五)获得市有关主管部门、县(市)区政府推荐。
          第八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市长质量奖”: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的;
          (二)法律法规规定应取得相关证照而未取得的;
          (三)近3年内有质量、安全、环保、公共卫生等重大责任事故的;
          (四)近3年内国家、省、市监督抽查产品不合格,或存在严重服务质量问题的;
          (五)近3年内出口企业因质量问题被国外通报、退货、销毁的;
          (六)参加“市长质量奖”评定活动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
          (七)近3年内企业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不良记录的。
          第四章   评审标准
          第九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标准主要依据国家标准《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评审标准内容包括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经营结果等。“市长质量奖”逐步引入顾客满意度指数(CSI)测评,并将测评结果作为评审依据之一。
          第十条 为保证“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的有效实施和在不同行业评审工作中的一致性,在同一标准要求下,可按行业类别分别制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将根据本行业的特点,重点在经营规模、质量管理、科技进步、市场占有率、诚信记录和社会贡献等方面拟定推荐标准,以保证“市长质量奖”的代表性和权威性。
          第十一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主要包括申报单位资格审核、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和专家评委会审议,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均须依据评审标准逐条评分后进行综合评价。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 每年度“市长质量奖”评审前,由评委会办公室在市级主要媒体、网站上发布本年度“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公示。
          第十三条 符合申报规定的企业,应根据本年度“市长质量奖”的申报条件,在规定时限内提交申报材料。
          第十四条 评委会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符合申报条件的分别提交相关专项评审组。各专项评审组根据材料评审、现场评审等情况,综合排序,提出“市长质量奖”获奖候选名单,提交评委会全体会议审议并研究确定拟获奖单位。
          评委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各专项评审组评审员、评审会委员与申报企业有利害关系的,在初审、评审、研究确定拟获奖单位时,应主动申请回避,不得参与各项表决事项。
          第十五条 评委会办公室对初选通过的拟获奖单位在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两周。经公示无异议的拟获奖单位,经分管质量工作的副市长审核,报经市长审定签署后,由市政府发文公告,并向获奖单位颁发“市长质量奖”奖牌(奖杯)、证书和奖金。
          第六章 奖励及经费
          第十六条 市政府对获得“市长质量奖”称号的企业给予一定的奖励,奖励金额为100万元。奖励经费由市财政统一安排,根据市政府下达的奖励文件,由市财政直接发至获奖企业。
          第十七条 “市长质量奖”的奖金和评审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 “市长质量奖”奖金主要用于获奖企业的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和人员培训、质量检验机构和实验室建设的投入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申报“市长质量奖”的单位应实事求是,确保申报材料数据的真实性,不得弄虚作假。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长质量奖”荣誉的企业,评委会办公室可提请市政府批准撤销其“市长质量奖”称号,收回奖牌(奖杯)、证书,追缴奖金,并予以曝光,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建立获奖企业定期巡访及动态管理制度。有关部门应及时了解获奖单位的生产经营和质量管理等情况,督促其保持荣誉,不断提升改进绩效。
          第二十一条 获奖企业有义务宣传、交流其质量工作先进经验和成果。获奖单位可以在有关活动中宣传本单位获得“市长质量奖”荣誉,但必须标明获奖时间和有效截止日期。
          第二十二条 获奖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评委会办公室调查核实的,将提请市政府批准撤销其“市长质量奖”荣誉称号,收回奖牌(奖杯)、证书,追缴奖金,并予以公示:
          (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公共卫生等事故的。
          (二)产品在国家、省级质量监督抽查中出现不合格的。
          (三)企业出现严重服务质量问题的。
          (四)企业出现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 承担“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有关机构和人员要依法保守申报企业的商业或技术秘密。
          第二十四条 评委会办公室要切实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督,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并造成不良后果的人员,取消其评审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评定的“市长质量奖”奖项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经复评合格的,重新颁发奖牌(奖杯)、证书,但不再颁发奖金。复评不合格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市长质量奖”荣誉称号。复评单位不占当年的评定指标。
          第二十六条  被撤销“市长质量奖”的企业,不得再使用“市长质量奖”荣誉称号,且5年内不得再申报“市长质量奖”。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关行业的评审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电处  

        2012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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