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驻市中省直部门(单位),各人民团体:
现将《吉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宣传月活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吉林市软环境建设办公室
2020年10月26日
附件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宣传月活动工作方案
为深入学习宣传《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吉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围绕2020年中央和省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求,进一步推进落实国家营商环境评价和省营商环境评价工作,立足当下、着眼长远、对标先进、主动作为,按照“面向全市、突出重点、常抓不懈、注重实效”的原则,聚焦构建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系统化的宣传格局,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持续加大我市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吉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宣传工作力度,使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明确《条例》颁布的重大意义,提高对加强《条例》学习宣传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了解《条例》有关规定,营造全市学《条例》、守《条例》、用《条例》的浓厚氛围。
二、时间安排
从2020年10月26日至2020年11月26日。
三、方法步骤
(一)第一阶段:发动学习研讨,提高思想认识。
各县(市)区、开发区、市直、驻市中省直各部门(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作为政策的执行者和落实者,要及时组织相关学习,认真领会、掌握相关政策,方便对企业的政策宣传,同时提高兑现政策的效率。
1.组织开展《条例》学习研讨会。各部门根据自身职能开展对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入推进东北振兴座谈会”上有关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讲话精神、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吉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内容的学习。坚持集中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各部门要选取特定时间组织开展一次《条例》学习交流研讨会,同时,鼓励干部联系工作实际制定个人自学计划,务必将《条例》学懂、学透。(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开发区、市直、驻市中省直各部门)
2.开展清理不符合《条例》现行规定专项行动。按照国务院推进转变职能协调小组以及省软环境办《关于做好清理不符合〈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现行规定的通知》(吉软环境办〔2020〕5号)要求,有关制度文件的主要内容违反《条例》的,应当予以废止;个别条款与《条例》不一致的,应当进行修订;部门、地方之间政策不配套、不协同的,要以此次清理为契机,主动做好协调配合工作,推动消除“中梗阻”,打通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各部门要将确定需要清理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文件清单及清理意见,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至市软环境办。(责任单位:市软环境办、各县(市)区、开发区、市直、驻市中省直各部门)
(二)第二阶段:丰富宣传主体,营造舆论氛围。
1.新闻媒体宣传。
协调吉林市广播电视台、江城日报等新闻媒体播发“优化营商环境我们在行动”专访。(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政数局、市广播电视台、江城日报社)
2.社会宣传。
(1)各县(市)区、开发区要结合实际情况,设计出具有本辖区特色的营商环境宣传口号和形象广告,在辖区政务大厅、主要街道、重点商圈、休闲广场、火车站、客运站等人流密集场所统一规划点位布置,通过设置宣传板、悬挂宣传条幅、播放宣传片、发放宣传单等手段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宣传。(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开发区)
(2)在公交语音报站广告、公交电视及公路设置LED屏幕处同步播放《条例》宣传语。(责任单位:市交通局)
3.网络宣传。
在市政府网站、市直、驻市中省直各部门(单位)网站显要位置刊发《条例》发布稿、《条例》宣传标语等。各县(市)区、开发区可参照执行。(责任单位:市软环境办、各县(市)区、开发区、市直、驻市中省直各部门)
(三)第三阶段:做好总结反馈,推动任务落实。
各县(市)区、开发区,市直、驻市中省直各部门(单位)要针对此次《条例》宣传活动开展情况认真梳理总结,着重关注《条例》执行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难点、堵点,针对企业反映比较集中的突出问题,研究提出进一步推进《条例》学习、宣传、贯彻落实的意见建议,形成书面总结材料上报市软环境办。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优化营商环境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要求,着眼我市经济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作出的重大部署,各县(市)区、开发区要高度重视营商环境建设宣传工作,把优化营商环境作为“头号工程”,强化组织领导,做到党政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并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强力推进,确保总体要求、宣传安排等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到位。
(二)整合资源,协调联动。各县(市)区、开发区,市直、驻市中省直各部门(单位)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宣传计划安排,充分整合宣传资源,同步开展宣传报道,努力扩大宣传的覆盖面,上下联动、同频共振,共同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强大舆论支持。
(三)把握导向,突出重点。各县(市)区、开发区,市直、驻市中省直各部门(单位)要牢牢把握舆论导向,加强策划,从思路内容、报道视角、呈现形式、传播方式等方面都进行积极创新,精耕细作,要以辖区内广大企业以及监管、执法人员为重点对象,以《条例》设立的主要制度和严格的法律责任为重点内容,把宣传工作的重点下移到基层、到企业、到社区,确保宣传准确有力、重点突出、生动有料、出新出彩、达到最佳效果。
(四)正向激励,强化效果。各县(市)区、开发区软环境办,市直、驻市中省直各部门(单位),要认真做好《条例》宣传情况的收集汇总,于11月30日前将各类宣传活动的动态信息及图片、视频资料报送至市软环境办。此次活动的开展情况将纳入到年底全市营商环境建设考核评价中。
联系人:张光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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