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市环函﹝2020﹞22号
各分局、市环境监察支队、驻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及医疗废物处置单位: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生态环境厅转发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废物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吉环固体字﹝2020﹞3号),防止疾情传播,有效防范医疗废物环境风险,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护生态环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医疗废物处置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的环境安全管理,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规定开展医疗废物收集、贮存、处置工作。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可能导致医疗废物的产生量大幅增加,医疗废物处置单位要使用专车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定点救治医疗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进行转运,专人押运,并做好消毒。优先收运和处置肺炎疫情防治过程中产生的医疗废物,严格执行医疗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建立医疗废物处置台帐。
2、各分局、市环境监察支队要加强对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的环境监管,确保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稳定运行。督促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切实履行企业主体责任,防止因医疗废物导致传染病传播及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
3、驻市生态环境中心要做好应急环境监测准备工作,做好医疗废物处置、医疗废水处理、饮用水源地水质、环境空气等环境监测工作。
4、各分局、市环境监察支队要依法加强对无证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的查处。
5、从即日起,各分局、市环境监察支队及医疗废物处置单位每周四9时前,将近一周的环境监管情况及医疗废物日收集量、处置量报送我局(加盖公章后,扫描成PDF版发送至联系人邮箱),同时,请明确一名联络员专门负责此项工作,并于1月23日前,将联络员信息报送我局。
特此通知。
联系人:朴世炜 电话:62405219 18743360557
邮箱:704736462@qq.com
附件:《吉林省生态环境厅转发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废物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
吉林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