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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务部办公厅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生活服务企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吉林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0-02-16 15:4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当前正处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关键期,春节假期延长,叠加人员返城等多重因素,各地生活必需品需求不断增加,保障市场供应的任务更加艰巨,疫情防控面临的形势更为严峻复杂。为确保生活服务企业(重点领域为零售、餐饮)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维护良好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需要,现将做好生活服务企业疫情防控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疫情防控工作。生活服务企业承担保障人民日常生活需求的重任,事关民生,责任重大。由于经营场所人员密集,容易成为病毒传播的高危场所,疫情防控工作凸显重要。各地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坚决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把生活服务企业疫情防控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

          二、明确疫情防控重点领域和环节。各地要明确企业主体责任,指导企业成立防控工作小组,制定应急方案,做好信息采集工作,建立报备制度,并在日常经营中做好各项疫情防控管理工作。

          (一)加强员工管理。疫情防控期间,每日采集员工动态信息并汇总登记。要求健康状态良好的员工进入经营场所前要采取防护措施,如有发热症状应及时就诊,不得私自上岗。加强培训,提高员工风险防范意识和疫情处理能力。

          (二)加强经营场所管理。配备测温仪,对进入经营场所的消费者测量体温。做好病毒防控宣传,提示消费者佩戴口罩。做好经营场所的消毒、清洁和通风工作,对于消费者接触频繁的设施、设备要增加消毒频次。如遇客流集中、人员过于密集时,应采取限流、疏导等措施。

          (三)加强设施设备管理。提高空调及新风系统的消毒、清洗频次,切断疫情通过空调系统进行传播的渠道。对垃圾回收设施要及时清理、清运和消毒。口罩、手套等常用防疫用品要进行集中回收处置。

          (四)加强商品管理。在商品销售、配送过程中严格防控疫情,杜绝污染。积极组织货源,保障群众日常消费需求,严禁哄抬物价、囤积居奇。提倡刷卡支付和各种移动支付方式结算。

          (五)加强大规模促销活动管理。在做好疫情防控基础上,未经上级允许,不得组织开展大规模商品促销、展览展卖活动。

          三、加强疫情防控工作督导和检查。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生活服务企业开展检查,防控工作不到位的要责令整改,不具备防控能力、发生疫情风险较大的要严禁开业,售卖野生动物的要坚决取缔。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在疫情防控中好的做法和经验,请及时上报商务部(流通发展司)。

          联系人:蔡雯,电话:010-85093790,传真:010-85093762,电子邮箱:caiwen@mofcom.gov.cn

         

         

          商务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20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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