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民政局、财政局、扶贫办,长白山管委会民政局、财 政局、扶贫办,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扶贫办: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2月6日“全国民政系统新型冠状病毒感 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1月30日省民政厅印发的 《吉林省民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 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社会救助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精神, 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社会救助工作,强化社会救助兜底保障作用,切实 保障好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把握工作重点,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救助
各级民政部门要密切关注疫情态势,加强与同级财政、扶贫、卫 健、发改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充分考虑疫情防控对困难家庭就业 增收、基本生活消费的影响,把握保障重点,加强需求研判,做到早发 现、早介入、早救助。
(一)加强对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兜底保障。随着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持续,农村贫困人口的收入将受到 影响。这些贫困家庭的劳动力如果没有实现就业,其家庭就存在返贫 风险。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与当地扶贫部门的协作,建立健全对象比 对机制,至少每月比对一次,按照临贫预警、骤贫处置、脱贫保稳的 要求,及时将符合条件的贫困户纳入救助范围,消除返贫风险,做好 兜底保障。
(二)加大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的临时救助力度。 各地民政部门要加大临时救助落实力度,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措 施,确保将因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 的家庭和个人纳入临时救助范围,做到当日审批、当日发放救助 金;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和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直接予以 救助;对其他生活困难患者,积极开展先行救助;对造成重大生 活困难的,釆取一事一议加大救助力度;对非户籍地流动人口, 由急难发生地直接实施临时救助。必要时,釆取发放口罩等个人 防护用品方式实施临时救助。
(三)积极做好物价上涨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影响的应对工 作。加强与发改部门的沟通,掌握市场物价波动等相关信息,按照物 价联动机制的要求,及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切实保障疫情防控期间 困难家庭的基本生活。在疫情防控期间,各地可结合当地资金承受 能力,发放适当额度的临时生活补贴。
(四)着力做好分散供养人员的防控和照护工作。县级民政 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指导乡、村两级落实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 料服务责任,突出协议监护人职责,劝导其减少外出活动,做好 自身防护,并协助其解决实际生活困难。实行日报告制度,通过 电话、微信等多种方式,村(社区)安排工作人员每天联系一次 并将结果报乡镇(街道)、乡镇(街道)报县级民政部门,密切关 注其身体状况和生活状态。发现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出现疑似症状, 协调卫生防疫部门及时送到指定医疗机构就诊,防止疫情扩散。
二、优化管琅艮务,做到方便快捷、安全有效
(一)加强主动发现。县级民政部门要加强组织动员,充分发挥村(社区)作用,通过电话、微信等非接触方式,了解所辖困难群众 家庭生活状态,履行主动发现责任,对生活困难需要救助的,主动协 助申请并及时给予相应的救助。特别是对于染疫家庭生活困难的,要 加大救助力度,切实保障好其基本生活。
(二)简化审批程序。对疫情防控期间新申请社会救助的,要进一步简化程序。申请临时救助的,按前文规定执行。对申请低保和特 困人员救助供养的,按照“特事特办、先行纳入”原则,优化简化审 核审批程序,在个人承诺前提下,由村(社区)审核、乡镇(街道) 审批、县级民政部门备案,做到当日申请、当日审批,审批后可按当 地城市低保标准,先行给予1个月临时救助;实行三级备档、单独管 理,疫情结束后补办手续。个人承诺不属实的,依法依规追究受助人 的责任。在疫情防控解除前,对现有低保、特困供养对象的家庭经济 状况核查和动态核查,暂时通过电话、微信、网络等非接触方式开展, 确保疫情防控期间社会救助工作不间断。
(三)畅通诉求渠道。县级民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公幵电话和网络投诉举报平台管理,落实工作人员和值守制度,及时按政 策规定处置困难群众的诉求,确保困难群众在防疫期间投诉有门、受助及时。
三、强化工作措施,做到及时有力、落实落地
(一)落实工作责任。各地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防疫期间做好社会救助工作当作重要的政治任务来抓,主要领导挂帅,明确各层级 工作责任,层层落实到人,群策群力,多为党委政府分忧,多为困难群众解难,为维护疫情防控期间的社会和谐稳定贡献应有力量。
(二)强化资金保障。各地要加强与财政部门的协调配合,及时 拨付并足额发放生活救助资金和价格临时补贴,全力保障困难群众的 基本生活。.加强资金监管,确保社会救助资金专款专用,坚决防范资 金违规管理使用风险,发挥好社会救助资金应有效能。
(三)加强信息报送。疫情防控期间,各地要切实加强情况上报 工作,于每月10日(遇节假日顺延)前,将当地上月落实工作措施、 典型做法、存在问题、意见建议,特别是相关救助政策落实情况以及 染疫家庭救助情况和相关数据,以市(州、长白山管委会)为单位, 报省民政厅社会救助处(各县级单位应于每月7日前报所属市州)。逾期不报的,视同未开展相关工作,并作为绩效评价和资金分配参考依据。
吉林省民政厅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2020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