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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吉林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吉林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0-02-16 15:08

          吉财社〔2020〕67号 

            

          为规范加强中央和省级财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研究制定了《吉林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吉林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2月7日  

            

               

            

             

            

          附件  

            

        吉林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

        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加强中央和省级财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及我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经费保障政策,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省财政通过年初预算、调整支出结构、动用预备费等多渠道安排,用于支持省级相关部门、各市县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相关补助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安排,保障重点。统筹考虑全省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多渠道筹措资金,合理确定补助资金使用方向,切实保障疫情防控所需医疗救治、医务人员工作补助以及防控物资等重点支出需求,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二)统一分配,分级管理。补助资金由省财政会同省级相关部门统一分配,省级相关部门负责提供测算因素的数据,并对其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具体项目落实由各级卫生健康、工信、中医药等参与疫情防控的相关部门分级负责。  

          (三)强化管理,注重实效。加强对补助资金分配、使用过程管理,明确相关主体权利责任,严格开支范围和标准,简化资金拨付程序手续,强化审核把关和绩效管理,保证资金合理、安全、有效使用。 

          第四条  补助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一)患者救治费用补助。  

          1、对于疑似和确诊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全额给予补助。  

          2、疑似和确诊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中,个人负担部分暂由医疗机构垫付,再由医疗机构向所在地卫生健康、财政部门申请结算资金。 

          3、对确诊患者个人负担部分,由中央和省财政全额给予补助,中央财政负担60%,省财政负担40%;对疑似患者个人负担部分,由中央和省财政视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4、个人负担部分所需财政补助资金,按照属地原则由救治医疗机构当地财政先行垫付,中央和省财政对各地财政按实际发生费用予以补助。  

          (二)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 

          1、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给予临时性工作补助,按照一类补助标准,对于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原检测等工作相关人员,按照每人每天300 元予以补助;对于直接参与疫情防控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每人每天200元予以补助;政府选派直接参与其他省市疫情防治工作的防控人员按照每人每天300 元予以补助。 

          2、补助发放时限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开始至响应终止之间的响应期。政府选派直接参与其他省市疫情防治工作的防控人员,发放时限为其出发日期至返回日期。 

          3、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核定发放范围和类别,做好相关人员考勤记录,补助资金需求按医疗机构隶属关系,以月为单位报各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各级财政先行垫付,中央和省财政与各地据实结算。 

          4、对2020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人均增加的5元部分,主要用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开展疫情防控,并允许用于对参与防控的医疗卫生人员发放一定额度的劳务补助。 

          (三)疫情防控设备配备及设施完善补助。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疫情防控所需的防护、检测、诊断、治疗专用设备以及快速诊断试剂采购,相关实验室、门诊及住院疗区维修改造等所需经费,按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统筹予以安排,中央和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四)疫情防控其他物资采购补助。各级部门开展疫情防控工作所需的口罩、手套、鞋帽、防护服、消杀用品等防护消杀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统筹予以安排。 

          (五)疫情防控工作经费补助。各级部门开展疫情防控工作所需的调查排查、卡点防控、集中办公、宣传引导等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六)根据疫情防控工作需要确定的其他经费补助。 

          第五条  补助资金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分配,根据救治人数和救治费用、补助对象人数和补助标准、防控物资需求以及防控工作实际等予以补助。 

          第六条  补助资金原则上采取先预拨后结算方式。各市(州)、县(市)财政部门在收到上级补助资金后,按程序及时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确保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医疗救治和疫情防控,严格执行资金筹措和使用等情况的日报制度,省财政将根据各地资金使用情况适时结算。 

          第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开通资金拨付“绿色通道”,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优先保证疫情防控资金及时足额拨付。涉及防控物资采购的资金,按照省财政厅《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吉财采购〔2020〕52号)规定执行。 

          第八条  项目资金使用单位要建立相关统计数据台账,及时登记患者医疗费用明细、疫情防控人员临时性补助发放、疫情防控物资采购入库及使用等情况,确保手续完备、凭证齐全,并对相关统计数据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由同级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及时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各级项目主管部门要按照绩效管理有关要求,做好业务指导和项目管理的同时,强化绩效目标管理,会同财政部门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并加强结果应用,提高补助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第十条  补助资金应按规定的用途和范围分配使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截留、挤占、挪用或改变资金用途,确保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平衡预算,严禁用于超标准装修改造或购置与疫情防控工作无关的设备、器材、交通工具等。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同级项目资金监督检查,加强对补助资金的事前、事中和事后全流程监管,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确保资金安全,并依法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项目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监督等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各市(州)、县(市)财政、项目主管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执行期暂定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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