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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支持我省企业复工复产做好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所需医疗物资生产供应的通知
        信息来源:吉林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0-02-16 15:06

        吉财办〔2020〕66号 

            

        各市(州)、县(市)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公主岭市、梅河口市财政局: 

          近期,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陆续出台了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所需医疗物资相关保障政策,省财政厅也会同有关部门出台了相应政策,对支持我省疫情防控发挥了积极作用。当前我省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复杂,为支持我省医疗物资重点保障企业复工复产,进一步做好我省应对疫情防控所需医疗物资供应保障工作,现就有关事顼通知如下: 

          一、对省内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隔离服、防护服、医用酒精、消杀产品和电子测温仪等物资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 2020年1月1日以来用于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生产的新增贷款, 省级财政按照不低于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单户企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同一企业不得就同一事项重复享受贴息资金,所需资金按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确定。 

          二、支持全省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的生产疫情防控急需物资贷款担保业务免收担保费。省级财政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2020年开展的生产疫情防控急需物资担保贷款担保业务,给予不超过2.5%的担保费补贴。同一机构不得就同一事项重复享受补贴资金,所需资金按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确定。 

          三、市县财政部门要严格落实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认真执行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规定,加强就业补助资金和失业保险基金结余对复工复产企业的支持。 

          四、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市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作为紧急采购项目执行,无需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在保证货物、工程和服务质量的前提下,优先向复工复产企业直接采购。 

          五、市县财政部门要加强与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协商,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研究支持医疗物资重点保障企业复工复产政策。 

          六、市县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立足财政部门职责,落实好各项疫情防控医疗物资保障措施,加强与有关方面统筹协调,采取有力有效措施支持医疗物资重点保障企业复工生产,强化财政资金监督管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全力支持疫情防控工作。 

            

            

        吉林省财政厅 

        2020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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