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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17 08:32 来源:吉林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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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吃饭开发票就能抽奖!奖金总额500万元!怎么操作?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市税务局

        关于在全市开展发票抽奖活动的通告


          为激发消费潜能,活跃我市消费市场,拉动商贸经济,吉林市在全市城区范围内(含昌邑区、船营区、龙潭区、丰满区、高新区、经开区)开展“美味江城 吃遍乌拉”餐饮发票抽奖活动,根据《“美味江城 吃遍乌拉”餐饮发票抽奖活动实施方案》,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抽奖范围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发票纳入本次抽奖活动范围:

          (一)发票种类:消费者个人(自然人)在吉林市城区范围内注册登记的餐饮实体消费场所消费取得的通过《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v2.0》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含定额和卷式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二)发票金额:单张发票金额(价税合计金额)在200元以上(含200元)的发票。发票为正数有效发票,不含已作废、红冲发票。

          (三)开具时间:吉林市城区范围内注册登记的餐饮实体店在2021年6月14日至12月31日期间开具的上述发票。参与抽奖时,发票数据以税务机关在“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v2.0”系统调取的上述时间段开具发票的电子数据为准。

          (四)参与主体:取得上述发票的个人消费者,发票所载“购方名称”填写居民身份证上的“姓名”,“购方识别号”填写居民身份证上的“公民身份号码”,完全一致且真实有效,方可参与发票抽奖活动。

          二、开奖办法、时间和抽奖地点

          采取周抽奖形式,每期抽出200名中奖者。自2021年6月23日至2022年1月5日每星期三抽奖一次,共抽奖29期,每周所开发票只参与当周抽奖。第1期参与抽奖发票的开具时间为6月14日至6月20日,6月23日抽奖;第2期参与抽奖发票的开具时间为6月21日至6月27日,6月30日抽奖。如遇法定假期,则抽奖日期顺延至法定假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以此类推,本次活动最后一期参与抽奖发票的开具时间为2021年12月27日至2021年12月31日(2022年1月5日进行抽奖)。

          抽奖时间如有调整,请以后续公告内容为准。

          抽奖地点: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直播间(市政府一号楼一楼民生直播间)。

          三、奖项设置

          奖金总额预计为500万元人民币。

          每期发票抽奖金额为:个人实际消费发票额度200元(含200元)至800元(含800元)内,予以全额兑奖。单张发票金额800元以上的按800元兑奖。

          四、抽奖方式

          抽奖活动秉持公正、公平、公开原则,由吉林市税务局按抽奖范围,提前提取所有符合抽奖条件的发票数据提供给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管理局,取得符合抽奖条件发票的消费者需将发票相关数据上传至吉林乌拉圈,作为抽奖数据。抽奖号码由印制在发票票面上的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构成,中奖发票采取随机选取方式,由吉林市江城公证处公证人员进行现场公证。消费者取得合法有效且经过验证的普通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与电脑抽出的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一致的即为中奖,中奖名单由吉林市商务局确定的媒体进行适时发布。

          五、兑奖事项

          (一)本次抽奖活动采取线上兑奖。具体事项以吉林市商务局发布的兑奖须知为准。

          (二)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不予兑奖,对其中涉及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将由发票相关责任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私自非法印制、伪造、变造的发票;

          2.虚开的发票;

          3.有涂改的发票;

          4.兑奖人不能提供有效证件的发票;

          5.超过兑奖期限的发票;

          6.发票上的印章与发票开具单位不符的发票;

          7.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8.票面有“收购”字样的普通发票;

          9.已认定非正常户后开具的普通发票;

          10.兑奖时发票查验结果为“作废”“红冲”等非正数有效的发票;

          11.增值税发票查验系统验证未通过的发票;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开具的发票。

          六、其他事项

          (一)对票面严重破损、污染,导致发票代码、发票号码等主要项目内容无法辨认的发票,以及无法提供中奖发票原件的,消费者可到提供发票的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查询并打印该发票相关内容,并加盖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印章,可视为有效发票。

          (二)销售方拒绝向消费者提供发票的,可进行投诉举报。

          (三)如出现疫情或接到上级要求终止活动的情况,本次餐饮发票抽奖促消费活动立即终止。

          (四)本通告由国家税务总局吉林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市税务局

        2021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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