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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投诉须知
        2011-03-22 14:48 来源:吉林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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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费者投诉须知

         

        一、消费者投诉时须提供以下信息和材料:

        (一)投诉人和被诉方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名称)、联系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

        (二)损害事实发生的过程及与经营者交涉的情况;

        (三)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日期、品名、牌号、规格、数量、计量、价格,提供凭证(发票、保修证件等复印件)和有关证明材料。

        (四)明确、具体的维权主张。

        二、消费者协会受理下列投诉:

        (一)消费者因《消法》、《消条》规定的权利受到损害的投诉。

        (二)消费者对经营者未履行《消法》、《消条》规定的法定义务的投诉。

        (三)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种子、化肥、农药、农膜、农机具等生产资料而其权益受到损害的投诉。

        三、消费者协会不受理下列投诉:

        (一)经营者之间的争议;

        (二)没有明确的被诉方;

        1、被诉方无法查找

        2、被诉方地址不详

        (三)经营者事前已向消费者真实地说明商品存在瑕疵等情况;

        (四)争议双方达成和解(调解)协议并已履行,且无新理由和相关依据的;

        (五)因投资、再生产等需要引发的争议;

        (六)消费者提供不出任何必要证据的;

        1、商品超出三包期或保质期,被诉方已不再负有违约责任

        2、无购物凭证

        3、消费者无法证实权益受到侵害

        (七)有关行政部门、仲裁机构或法院已受理、处理的;

        (八)法律、法规或政策明确规定应由指定部门处理的;

        (九)消费者未按商品使用说明安装、使用、保管或自行拆动而导致商品损坏或人身危害的;

        (十)其他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

        四、消费者可采用电话、信函、来访、网上投诉等方式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如多人反映同一消费争议,提出共同维权主张的,应当推选2-5人作为代表进行投诉。

        五、以来访方式到消费者协会投诉的,应当听从接待人员的安排,遵守秩序,不得影响消费者协会正常的工作秩序,不得损害接待场所的公共财物,不得纠缠、侮辱、殴打、威胁消费者协会接待人员。

        六、向消费者协会提交的投诉材料(包括信函,照片等),不再返还投诉人。

        七、消费者协会不留存争议双方提供的原始证据(原件、实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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