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5日,桦甸市人民法院对李某某、朱某、田某、迟某涉嫌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恶势力犯罪集团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11月至2017年11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从事贷款中介,居间介绍借款人与贷款公司,从贷款公司挣取“返点钱”,从借款人处收取“好处费”。2017年9月至11月期间,在吉林市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李某某、朱某为首要分子,以田某、迟某为重要成员,其他涉案人员为组织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多次在吉林市、舒兰市、永吉县、桦甸市城区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犯罪活动,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朱某强拿硬要他人财物、多次任意损毁他人财物,均属情节严重,持凶器无故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且属多次纠集他人实施寻衅滋事犯罪;纠集他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使用暴力和威胁手段,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田某、迟某在李某某、朱某的纠集和指使下,强拿硬要他人财物、多次任意损毁他人财物,均属情节严重,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和非法拘禁罪。
桦甸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做出一审判决,以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对李某某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以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对朱某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八千元;以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对田某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以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对迟某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