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2日上午,丰满区人民法院对宁健志、宁大伟等13人恶势力犯罪集团诈骗、寻衅滋事、故意伤害、串通招标、非法处置查封财产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以来,以被告人宁健志、宁大伟为首要分子,被告人李玉良、吕明等人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以沃地凇公司、雪狼保安队为载体,采用暴力和软暴力相结合的方式,有组织地多次实施诈骗、串通招标等犯罪活动,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秩序,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宁健志、宁大伟等人为共同实施犯罪组成较为固定的恶势力犯罪组织,属恶势力犯罪集团。对以被告人宁健志、宁大伟为首要分子的犯罪集团应依法予以严惩,按该犯罪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该犯罪集团的其他成员,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犯罪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处首要分子宁健志有期徒刑二十年、宁大伟有期徒刑十九年,分别判处其他被告人一年六个月至九年有期徒刑不等刑罚,并处罚金,依法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四千余万元。在案扣押财产均依法处理。对1名被告人宣判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