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8日上午,省涉黑涉恶线索核查管理中心举办媒体开放日活动。
活动第一阶段为新闻发布会,就省涉黑涉恶线索核查管理中心成立以来的工作开展情况和举报奖励情况做信息发布。
8人因举报涉黑涉恶线索获奖励11万元
据省委政法委副巡视员、省涉黑涉恶线索核查管理中心负责人周国田介绍,2018年11月14日,省扫黑办成立涉黑涉恶线索核查管理中心。中心成立以来,共收到线索2300余件次,初核2100余件次。截止到目前,中心共向各地、各有关部门转出单一刑事案件线索240条,涉嫌黑恶犯罪线索196条,立案38起,向群众反馈办理结果1536条。
中心成立以来,主要从三个方面加强线索核查管理中心建设。一是统一管理线索。二是集中核查线索。三是推进举报奖励落实。目前正式对8名举报涉黑涉恶线索的人员实施奖励,共奖励人民币11万元。同时,为兑现各地对举报涉黑涉恶线索奖励的规定,省财政厅已向各地扫黑办下拨了430万元线索奖励专项经费,确保举报奖励政策的全面落实。
5种方式举报涉黑涉恶线索
发布会现场公布了吉林省涉黑涉恶线索的举报方式:
1.到吉林省涉黑涉恶线索核查管理中心举报。
接待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南环城路3777号东行50米。
2.邮寄信件举报。
专用信箱:吉林省长春市A1115号,邮编:130022。
3.拨打电话举报。
举报电话号码:0431—87082991、87082992。
4.发电子邮件举报。
电子邮箱:jlsshsejb@163.com(吉林省涉黑涉恶举报的拼音首字母)。
5. 扫描二维码举报。
发布会现场,省涉黑涉恶线索核查管理中心副处长邓红科介绍,线索核查管理中心结合实际,对线索核查工作实行分组管理、专人负责、线上流转、全程留痕,从线索收集、登记录入、初核、转办、审核,到向举报人(单位)反馈办理结果、线索归档,形成一个完整的工作闭环,保证举报线索件件有登记、件件有核查、件件有结果、件件有回音。
按三个标准对举报人分两个阶段给予奖励
省涉黑涉恶线索核查管理中心副处长张勇对《吉林省群众举报涉黑涉恶犯罪线索奖励实施办法(试行)》进行了现场解读。
据介绍,此办法的奖励条件是奖励举报应同时符合举报人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及具体的举报事实;举报内容未被调查、已经调查但未做处理或正在调查但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据此破获黑恶犯罪案件、追究黑恶犯罪“保护伞”责任。
奖励标准如下:举报的涉黑涉恶犯罪线索查证属实,经省扫黑办决定,按三个标准对举报人分两个阶段给予奖励。
一是举报线索由中央政法机关(含全国扫黑办)列为督办案件,检察机关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名批捕的,奖励人民币6万元;审判机关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名判决(生效判决)的,奖励人民币9万元。检察机关以恶势力犯罪集团犯罪事实批捕的,奖励人民币4万元;审判机关以恶势力犯罪集团犯罪事实判决(生效判决)的,奖励人民币6万元。审判机关未以黑恶犯罪判决(生效判决)的,不影响第一阶段奖励。
二是举报线索被省政法机关(含省扫黑办)列为督办案件,检察机关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名批捕的,奖励人民币4万元;审判机关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名判决(生效判决)的,奖励人民币6万元。检察机关以恶势力犯罪集团犯罪事实批捕的,奖励人民币2万元;审判机关以恶势力犯罪集团犯罪事实判决(生效判决)的,奖励人民币3万元。审判机关未以黑恶犯罪判决(生效判决)的,不影响第一阶段奖励。
三是其他涉黑涉恶线索,检察机关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名批捕的,奖励人民币2万元;审判机关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名判决(生效判决)的,奖励人民币3万元。检察机关以恶势力犯罪集团犯罪事实批捕的,奖励人民币1万元;审判机关以恶势力犯罪集团犯罪事实判决(生效判决)的,奖励人民币2万元。审判机关未以黑恶犯罪判决(生效判决)的,不影响第一阶段奖励。举报涉黑涉恶犯罪“保护伞”及腐败问题线索,经查证属实并追究被举报人刑事责任的,比照相对应的涉黑涉恶犯罪线索奖励标准给予奖励。
奖励程序是按照“谁受理、谁申报、谁兑现”的原则,由线索受理单位申报,省线索核查管理中心审核,报省扫黑办主任会议研究审批后,作出奖励决定。申报单位接到奖励决定后,在10日内将奖金发放给举报人。
新闻发布会结束后,省涉黑涉恶线索核查管理中心组织媒体记者分别在线索核查管理中心的接听举报电话室、线索核查办公室、线索档案室、接待举报群众室进行了实地采访,有关人员就媒体记者现场提问的关于电话举报工作的登记、办理、注意事项,初步核查的做法,线索的存档、保密和接待群众举报的流程等问题进行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