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求内容: 根据蛟建信(2021)33号处理意见书,蛟河市住建局存在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利益输送特定人,故意打压、恣意刁难蒙骗回迁户,行政乱作为举证材料反映如下:
1、明知未规划建设棚改拆迁协议约定门市房,即:没有标的物、具体参数的情况下,仍强行要求第三方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符合法律要件:承担资产评估、法律服务的人员或单位故意提供虚假文件,情节严重的行为的。刑法虚假证明文件的法律要件:是指上述证明文件内容不符合事实、不真实、杜撰、虚构、编造了事实;或隐瞒事实真相。处理意见书出具的评估表格权证建筑物(标的物)既不是我原始动迁面积364㎡也不是我回迁协议约定的283.65㎡无公摊面积的4个门市房。我原始房屋已于2014年签约时被拆迁(灭失),协议房屋于拆迁以后未规划建设(不存在)。
2、意见书引用的处理依据为非法评估报告,仅仅是具有咨询性质的报告单,无法律效力。住建局在明知没有规划建设拆迁协议安置房的情况下“虚假出具的回迁房屋数据”—按照给XXX违规安置比例1:3.36(蛟河市政府上报省厅的安置比例为统一的1:1.6,XXX违规高出2倍多给与安置)的情况下,仅出具咨询性质的报告单,(两张黑白复印表格)即价格咨询意见,系咨询性质的报告单,依据评估法释义:价格咨询服务一般不出具报告,相关机构和人员对给出的咨询价格也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即:没有法律效力。
3、蛟河市住建局妄图利用2021的评估价覆盖、偷换成2013至今的市场价,处理意见书前后矛盾,漠视国家法律法规,违法乱作为。住建局单方委托鑫达资产评估机构出具咨询性质的报告单的日期为2021年6月7日,根据评估法:评估结论仅对评估基准日的一个自然年的评估数据负责。即:仅对2021年时代天下城现建成的XX、XX号两间跃层(2层)门市房的评估价负责。但根据国务院590号令:“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即:2013年民主小区动迁至今历年的真实销售价格。(何为市场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真实交易”“四个一致”规定:转账记录、发票、合同、交易物。)XXX现占有房屋不是我的安置协议签约房屋;空军楼军产无籍房和房龄超过30多年的劳保商店更不是我的签约门市房。房屋性质、参数、年限不同不具备参照依据。评估机构也没有权限调研2013年动迁至今历年的房屋真实销售价格。
4、根据处理意见书第四款处理意见载明:按照回迁协议面积和市场价给与货币补偿。在该楼盘已经销售一空,价格完全透明的情况下,仍要虚拟出标的物,虚假评估。明知时代销售的市场价最高达到每平米使用面积3.96万/㎡(时代商铺销售价格分别为50%使用面积:1.3万/0.5㎡、1.6万/0.5㎡、1.98万/0.5㎡;折合1平米使用面积价格为:2.6万/1㎡,3.2万/1㎡,3.96万/1㎡),注:我签约拆迁协议约定是无公摊面积的门市房。给我的骗迁门市虚假作价原始面积仅1万/㎡(1.229万/㎡X0.78回迁比例),
5、蛟河市住建局明知给XXX的回迁比例高于蛟河市政府上报吉林省住建厅1:1.6回迁比例2倍多的情况下(XXX的1:3.36),表面貌似公平的提出“腾房转交”的解决方案,实则故意给她的货币补偿高达原始面积4.1万/㎡,大搞利益输送。蛟河市住建局未做到棚改项目阳光征收,在逾期回迁安置中,推卸政府主体责任(回迁比例比上报比例高出2-4倍,某公职人员门市房的回迁比例更是高达1:5.57;仍可以认定回迁房屋合法)。上报吉林省住建厅虚假数据,上瞒下欺。
6、根据蛟河市法院公示的多个该时代楼盘的判决书,所有判决书引用的事实合同,是真实发生的交易,并非判决结果,该处引用的事实,是事实中的事实,真实反映了动迁至今发生的真实房产交易,反映出了时代天下城当时火爆销售的真实市场价。
基本事实:
本人位于蛟河市民主小区门市房及商业用地共计364平米(有照面积164㎡,无照有经营收入的面积113㎡,商业私有土地面积87㎡;根据最高法巡回法庭的判决释义:1990年城市规划法之前合法取得且用于经营的房屋,应按照门市房予以安置),于2013年被蛟河市政府棚改项目拆迁,协议约定回迁283.65平米(无公摊)对商场4个门,共计8个房屋。约定回迁日期:2016年9月30日。蛟建函(2020)81号文件告知:未规划建设我的约定回迁房屋。至今不依法履行国务院、吉林省住建厅下达的棚改逾期督办相关政策。
根据蛟建信(2021)33号处理意见书,蛟河市住建局存在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利益输送特定人,故意打压、恣意刁难蒙骗回迁户,行政乱作为举证材料反映如下:
1、明知未规划建设棚改拆迁协议约定门市房,即:没有标的物、具体参数的情况下,仍强行要求第三方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符合法律要件:承担资产评估、法律服务的人员或单位故意提供虚假文件,情节严重的行为的。刑法虚假证明文件的法律要件:是指上述证明文件内容不符合事实、不真实、杜撰、虚构、编造了事实;或隐瞒事实真相。处理意见书出具的评估表格权证建筑物(标的物)既不是我原始动迁面积364㎡也不是我回迁协议约定的283.65㎡无公摊面积的4个门市房。我原始房屋已于2014年签约时被拆迁(灭失),协议房屋于拆迁以后未规划建设(不存在)。
2、意见书引用的处理依据为非法评估报告,仅仅是具有咨询性质的报告单,无法律效力。住建局在明知没有规划建设拆迁协议安置房的情况下“虚假出具的回迁房屋数据”—按照给XXX违规安置比例1:3.36(蛟河市政府上报省厅的安置比例为统一的1:1.6,XXX违规高出2倍多给与安置)的情况下,仅出具咨询性质的报告单,(两张黑白复印表格)即价格咨询意见,系咨询性质的报告单,依据评估法释义:价格咨询服务一般不出具报告,相关机构和人员对给出的咨询价格也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即:没有法律效力。
3、蛟河市住建局妄图利用2021的评估价覆盖、偷换成2013至今的市场价,处理意见书前后矛盾,漠视国家法律法规,违法乱作为。住建局单方委托鑫达资产评估机构出具咨询性质的报告单的日期为2021年6月7日,根据评估法:评估结论仅对评估基准日的一个自然年的评估数据负责。即:仅对2021年时代天下城现建成的XX、XX号两间跃层(2层)门市房的评估价负责。但根据国务院590号令:“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即:2013年民主小区动迁至今历年的真实销售价格。(何为市场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真实交易”“四个一致”规定:转账记录、发票、合同、交易物。)XXX现占有房屋不是我的安置协议签约房屋;空军楼军产无籍房和房龄超过30多年的劳保商店更不是我的签约门市房。房屋性质、参数、年限不同不具备参照依据。评估机构也没有权限调研2013年动迁至今历年的房屋真实销售价格。
4、根据处理意见书第四款处理意见载明:按照回迁协议面积和市场价给与货币补偿。在该楼盘已经销售一空,价格完全透明的情况下,仍要虚拟出标的物,虚假评估。明知时代销售的市场价最高达到每平米使用面积3.96万/㎡(时代商铺销售价格分别为50%使用面积:1.3万/0.5㎡、1.6万/0.5㎡、1.98万/0.5㎡;折合1平米使用面积价格为:2.6万/1㎡,3.2万/1㎡,3.96万/1㎡),注:我签约拆迁协议约定是无公摊面积的门市房。给我的骗迁门市虚假作价原始面积仅1万/㎡(1.229万/㎡X0.78回迁比例),
5、蛟河市住建局明知给XXX的回迁比例高于蛟河市政府上报吉林省住建厅1:1.6回迁比例2倍多的情况下(XXX的1:3.36),表面貌似公平的提出“腾房转交”的解决方案,实则故意给她的货币补偿高达原始面积4.1万/㎡,大搞利益输送。蛟河市住建局未做到棚改项目阳光征收,在逾期回迁安置中,推卸政府主体责任(回迁比例比上报比例高出2-4倍,某公职人员门市房的回迁比例更是高达1:5.57;仍可以认定回迁房屋合法)。上报吉林省住建厅虚假数据,上瞒下欺。
6、根据蛟河市法院公示的多个该时代楼盘的判决书,所有判决书引用的事实合同,是真实发生的交易,并非判决结果,该处引用的事实,是事实中的事实,真实反映了动迁至今发生的真实房产交易,反映出了时代天下城当时火爆销售的真实市场价。
基本事实:
本人位于蛟河市民主小区门市房及商业用地共计364平米(有照面积164㎡,无照有经营收入的面积113㎡,商业私有土地面积87㎡;根据最高法巡回法庭的判决释义:1990年城市规划法之前合法取得且用于经营的房屋,应按照门市房予以安置),于2013年被蛟河市政府棚改项目拆迁,协议约定回迁283.65平米(无公摊)对商场4个门,共计8个房屋。约定回迁日期:2016年9月30日。蛟建函(2020)81号文件告知:未规划建设我的约定回迁房屋。至今不依法履行国务院、吉林省住建厅下达的棚改逾期督办相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