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求内容: 吉林市生态环境局及其高新区分局拒不执行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布署,以各种借口拒不受理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颁布的《市场禁入负面清单》已划归生态环境部管理的事项(该清单附件第53款),并对吉林高新区管委会依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二款,关于“违反本法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楼、商住综合楼楼内与居住层相邻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确定由吉林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负责查处的违法问题,以“不属于职责范围”为借口出具复查意见,不依法履行职责。特别是在吉林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以《吉市信复告字(2022)04号》决定书认定:“经审查,吉林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复查意见事实不清,适用政策错误,现予以撤销”之后,吉林市生态环境局及其高新区分局仍然歪曲法律、法规,继续坚持错误,不作为,乱作为,放纵违法问题,吉林市生态环境局及其高新区分局不执行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布署的行为,已构成严重“四风”问题,其对高新区管委会依照法律规定,确定由高新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查处的违法问题百般推诿,拒不依法查处,已构成玩忽职守直至渎职行为。
吉林市生态环境局及其高新区分局拒不执行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布署,以各种借口拒不受理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颁布的《市场禁入负面清单》已划归生态环境部管理的事项(该清单附件第53款),并对吉林高新区管委会依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二款,关于“违反本法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楼、商住综合楼楼内与居住层相邻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确定由吉林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负责查处的违法问题,以“不属于职责范围”为借口出具复查意见,不依法履行职责。
特别是在吉林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以《吉市信复告字(2022)04号》决定书认定:“经审查,吉林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复查意见事实不清,适用政策错误,现予以撤销”之后,吉林市生态环境局及其高新区分局仍然歪曲法律、法规,继续坚持错误,不作为,乱作为,放纵违法问题,吉林市生态环境局及其高新区分局不执行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布署的行为,已构成严重“四风”问题,其对高新区管委会依照法律规定,确定由高新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查处的违法问题百般推诿,拒不依法查处,已构成玩忽职守直至渎职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