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内容:
经相关部门核查,投诉人2022年3月入职吉林省三河矿业开发有限公司行政司机岗位,因个人原因于2022年12月离职,离职后因吉林省三河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未与投诉人核对车辆违章及扣款情况,以至于未结算2022年11月至12月份工资。针对此情况,相关工作人员于2023年1月9日告知吉林省三河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人事部经理尽快与投诉人核处车辆违章,待完成离职相关手续后立即与投诉人结算工资。
关于至今单位未为投诉人缴纳2022年3月至2022年12月期间的养老保险费。依据《关于统一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意见》(吉人社联〔2020〕79 号)第十条:“职工与用人单位因未办理参保手续或间断缴费产生社会保险争议,争议期内劳动关系能够通过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相关法律文书证明的,以及用人单位由于其他原因未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责令限期缴纳或补足,并按相应的程序和标准自应缴时间起加收滞纳金”。
经相关部门核查,投诉人2022年3月入职吉林省三河矿业开发有限公司行政司机岗位,因个人原因于2022年12月离职,离职后因吉林省三河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未与投诉人核对车辆违章及扣款情况,以至于未结算2022年11月至12月份工资。针对此情况,相关工作人员于2023年1月9日告知吉林省三河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人事部经理尽快与投诉人核处车辆违章,待完成离职相关手续后立即与投诉人结算工资。
关于至今单位未为投诉人缴纳2022年3月至2022年12月期间的养老保险费。依据《关于统一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意见》(吉人社联〔2020〕79 号)第十条:“职工与用人单位因未办理参保手续或间断缴费产生社会保险争议,争议期内劳动关系能够通过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相关法律文书证明的,以及用人单位由于其他原因未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责令限期缴纳或补足,并按相应的程序和标准自应缴时间起加收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