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求内容: 致龙潭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石广奇,男,汉族,1961年8月31日出生,住址:吉林市龙潭区东城街天泰村五社,身份证号:220203196108313016,电话:15044273645.
被申请人:张贵(非本村村民),身份证号:220221196812052254,住址:吉林市龙潭区江密峰镇榆树沟村一社。
请求事项: 请求龙潭区人民政府依法对石广奇与张贵关于申请人石广奇承包地南至“道”争议地块使用权归属问题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确认争议地块承包地使用权归申请人承包经营。
事实与理由:
一、基本情况 争议地块名称:龙潭区天太村五社石家房上梯田,位置:天太村五社石广奇基本农田承包地。东至孙国军承包梯田,南至道,西至住宅,北至道,地块面积0.24公顷(详见附件:《土地承包使用期合同》、地块分布图、土地台帐。
二、主要事实
争议的土地从1999年1月1日起由申请人承包,承包期限至2028年12月31日,争议的土地位于申请人承包地的南侧,在村道(现水泥道)的北侧。被申请人从原房主宫兆庆处(市民,非本村村民)购得房屋。被申请人买房后私自搞建设,强占我承包耕地。
三、主要理由
张贵主张南至“道”位于张贵现实际使用的院子的北侧,是一条已经荒废的土道;从实际情况讲,自古以来就没有张贵所主张的土道,申请人石广奇承包地南至的地界始终是明确的,是村“道”,也就是现在的水泥道。从申请人与天太村的承包合同看,申请人承包地的四至是明确的,东至孙国军承包梯田,南至道,西至住宅,北至道(现水泥道),从天太村土地台帐看,申请人承包地的四至也是明确的,从天太村的土地承包平面图来看,申请人的承包地土地四至也是明确的。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也有天太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予以证实。
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五、主要诉求
依上述申请,请求龙潭区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权,对于争议地块作出处理决定,确定权属定纷止争。避免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矛盾升级,进一步扩大,同时也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致龙潭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石广奇,男,汉族,1961年8月31日出生,住址:吉林市龙潭区东城街天泰村五社,身份证号:220203196108313016,电话:15044273645.
被申请人:张贵(非本村村民),身份证号:220221196812052254,住址:吉林市龙潭区江密峰镇榆树沟村一社。
请求事项: 请求龙潭区人民政府依法对石广奇与张贵关于申请人石广奇承包地南至“道”争议地块使用权归属问题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确认争议地块承包地使用权归申请人承包经营。
事实与理由:
一、基本情况 争议地块名称:龙潭区天太村五社石家房上梯田,位置:天太村五社石广奇基本农田承包地。东至孙国军承包梯田,南至道,西至住宅,北至道,地块面积0.24公顷(详见附件:《土地承包使用期合同》、地块分布图、土地台帐。
二、主要事实
争议的土地从1999年1月1日起由申请人承包,承包期限至2028年12月31日,争议的土地位于申请人承包地的南侧,在村道(现水泥道)的北侧。被申请人从原房主宫兆庆处(市民,非本村村民)购得房屋。被申请人买房后私自搞建设,强占我承包耕地。
三、主要理由
张贵主张南至“道”位于张贵现实际使用的院子的北侧,是一条已经荒废的土道;从实际情况讲,自古以来就没有张贵所主张的土道,申请人石广奇承包地南至的地界始终是明确的,是村“道”,也就是现在的水泥道。从申请人与天太村的承包合同看,申请人承包地的四至是明确的,东至孙国军承包梯田,南至道,西至住宅,北至道(现水泥道),从天太村土地台帐看,申请人承包地的四至也是明确的,从天太村的土地承包平面图来看,申请人的承包地土地四至也是明确的。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也有天太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予以证实。
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五、主要诉求
依上述申请,请求龙潭区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权,对于争议地块作出处理决定,确定权属定纷止争。避免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矛盾升级,进一步扩大,同时也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