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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历史传说
        2012-02-15 10:43 来源:吉林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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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初吉林城的商人
          吉林市商业经济的兴起,迄今已近三百三十年,纵观吉林城早期的商业店铺,兴起与发展都烙有时代的烙印和特点。特别是清初的旧商人,老店铺发展得较慢。
          清康熙十二年(1673年)吉林市建城时,清朝视东北为“龙兴之地”,将大部分地区划为“封禁”地区,使吉林地广人稀,加之供需关系简单,因此,也没有特定的商人和商业。
          到了嘉庆年间,随着“闯关东”的汉族人来吉林的户数日渐增多,经济发展了人口增多了,使日常生活用品的种类、数量不断增加,这就要求有特定的人来组织固定的店铺,方便老百姓的生活,逐步形成初步的 “市”。据《东北要览·商业》载:吉地唯经营商业者多系内地各省之客籍商人,以冀、鲁、晋三省人为多,远来异乡投资经商,虽本地区民间有经营者,然泽见大规模之经营。·
          清初吉林的商人,从筹资开业、股东分红到用人方式及店铺规程,都有很多特点,大多是民间“约定俗成“的规矩。
          一是筹资,经理人直接或间接向富户征集资本,或独资、或合资。征集资本之后,筹措店铺开业,叫做“开张志禧”。将股东姓名、堂号记入“红帐”。出资方为“东家”,经理方为“西家”。
          二是程序。先得将人员配齐,即可“择吉开张”,开业时不需要请示和办手续之类,完全自主决定。“开张”时发出请贴,同业者多来祝贺,或送贺章,多写“开市大吉”、“万事亨通”之类的吉祥话。
          三是分工。店铺一经开业,“经理承担一功责任,全面负责。”东家不能干预经营,经理到了年终,需向“东家”交待经营成果,此时“东家”可提出意见,还可以“退股”。
          四是分红。一般是一年一盘点,结帐一次,于次年正月十五分红,一般是“东家”得六,“西家”得四,谓之“四六”分红。
          五是店规。早期吉林商业的从业人员,在清代初期劳动强度很大没有固定的开、闭店时间,每天劳动时间多达十一、二个小时,而且没有间休,常年如此。一般叫伙计为学徒。每个在店人员,每年能休“三节”即端午节一天,中秋节一天,春节五天,休假一律闭店。因为春节是买卖的黄金季节,购买力集中。春节一般正月十五才开业。
          吉林城早期商业的种类不多,很简单,有“座商”,就是在人口密集的地方做专门的买卖,称作“夫妻店”、“家眷店”。小本微利,家店一体。还有“行商”,本身没有铺面,是批发商一类的人。此外,还有货栈,茶楼、摊床、也有“游商”,也就是“货郎”。
          清朝初年,吉林市的商业比较封闭,这种情况一直延续到十八世纪中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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