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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市家政服务协会
        吉林市家政服务协会章程
        发布时间:2020-11-18 11:5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吉林市家政服务协会,由本市从事家政服务行业的各类组织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全市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吉林市。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三条 本团体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之路,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会依照《中国工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行业工会联合会,发挥工会组织作用,团结带领家政员工听党话跟党走,提素质,抓维权,谋发展。为实现新时代家政行业宏伟蓝图建功立业。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吉林市民政局;行业管理部门是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的住所是吉林市船营区解放中路168号亿家康医院厢楼外廊的部分一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职业介绍、劳务派遣、家政服务及培训、钟点工服务。
        具体阐述为: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加快发展服务业的方针、政策,加强行业指导和管理,开拓家庭服务业的新领域,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或授权,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行业统计、标准制定、培训等工作,开展行业自律和信息交流。重点发展面向家庭生活服务的产业,满足多层次的消费需求,促进我市家庭服务业的全面发展;
        (二)加强法制建设,依法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协调同行价格争议,维护公平竞争;推动家庭服务行业开展规范化建设,提高行业整体素质,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三)开展诚信服务教育,弘扬社会道德风尚,推动行业诚信建设,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或授权,对家庭服务组织和从业人员开展等级评价和认定,配合政府部门建设行业公共信息服务平台;维护行业信誉,促使家庭服务组织向社会化、市场化、产业化方向发展;
        (四)组织开展不同层次和形式的家庭服务业管理、法规、标准、认证、技术、职业资格等方面的教育培训,培养各类家庭服务业人才,实施注册管理;
        (五)培育和发展家庭服务业品牌,组织开展行业技术、学术、管理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组织品牌企业、中小企业会员,开展相关对外交流,积极开拓创新省内与国内外的市场,开展咨询服务,提供市场信息;
        (六)组织技术、业务竞赛,开展创优评优活动,树立先进典型;
        (七)积极参与行业标准、团体标准和技术规范的修订,组织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政策法规,组织宣传贯彻各项技术标准并提供有关建议;
        (八)引进、推广先进的互联网技术、开展家庭服务业“互联网+”的项目推进和实施,建立以诚信为基础的家庭服务业商业生态体系;
        (九)开展与协会宗旨和本身业务范围有关的有偿服务活动。
        (十)主动接受省、市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
        (十一)承办行业管理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六条 本会履行下列行业维权职责:
        (一)参与决策论证。代表行业参与同行业改革发展、行业利益相关的决策论证,提出相关建议;
        (二)维护行业合法权益。加强与监管部门、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他行业的联络沟通,争取有利于行业发展的外部环境;
        (三)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当会员合法权益受损时,代表会员与有关方面协调沟通;
        (四)接受和办理监管部门、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办理的事项;
        (五)其他与行业维权有关的事项。
        第七条 本会履行下列行业服务职责:
        (一)主动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监管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家政市场存在的风险与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从业人员之间的关系,调处矛盾,营造健康和谐的行业氛围;
        (三)组织会员间的业务、数据、技术和经验交流,促进资源共享、共同发展;
        (四)其他与行业服务有关的事项。
        第八条 本会履行下列行业交流职责:
        (一)建立会员间信息通联工作机制,促进业内交流。经批准,依照相关规定创办信息刊物、开办网站。根据授权,汇总家政市场信息,提供行业数据服务等信息技术服务;
        (二)加强与其他相关行业协会的沟通与协调,促进行业交流;  
            (三)组织参加国内相关会议和有关活动,服务行业走出去,学习、借鉴省外先进技术和经验;
        (四)其他与行业交流有关的事项。
        第九条 本会履行下列行业宣传职责:
        (一)整合宣传资源,制定宣传规划,组织开展行业性的宣传和咨询活动;
        (二)组织落实家政行业核心价值理念,推动行业文化建设;
        (三)关注家政业热点、焦点问题,正面引导舆论宣传;
        (四)普及家政服务安全知识,利用多种载体开展家政
        服务安全公众宣传;
        (五)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表彰先进典型,树立行业正气,营造良好形象;
        (六)其他与行业宣传有关的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十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是单位会员及个人会员。
        第十一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且无不良记录;
        (四)依法登记注册的家政服务业企事业机构和社会组织;
        (五)个人会员应为从事家政服务业工作,对企业经营管理具有一定的经济理论水平和工作实践经验,在家政服务业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
        第十二条 符合以下条件优先考虑:
        1.跨行政区域连锁(加盟)经营实体;
        2.获得着名商标、驰名商标、吉林名牌或国家和省、市级先进称号的;
        3.本协会理事、副会长、会长提名推荐的。
        第十三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及有关证明资料;
        (二)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四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要求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
        (三)通过协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提出建议的权利;
        (四)优先参加协会举办的活动和获得协会服务的权利;
        (五)对协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讨论并决定协会的重大事项,监督协会决议执行情况;
        (六)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七)退会自由的权利。
        第十五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的章程,执行自律公约、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
        (二)执行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协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四)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接受协会的询问和调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协会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和协会决议要求交纳的其它费用;
        (七)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八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会员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形的,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
        (二)会员退会应向协会提交书面申请,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
        (三)会员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与协会活动的,按本条第二款执行;
        (四)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九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会员企业违反行规行约,损害消费者利益和行业形象,或者会员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理事会决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同业制裁、除名等惩戒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本会将配合国家有关职能部门予以查处。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决定终止事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以及决定协会的合并、分立、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
        会员大会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
        第二十一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2/3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临时会员大会不得研究提议议题之外的事项。
        临时会员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差额选举理事,按得票数确定,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的2/3;
        等额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的1/2;
        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会员或者会员代表的1/3,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第二十四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和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提名,报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1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1个月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核;
        经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召开会员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增补后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会员或者会员代表的1/3。
        第二十五条 理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会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二)能正常行使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
        (三)支持协会工作;
        (四)会员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六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七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决定聘任和解聘秘书长;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八)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制定本会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重要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三)研究提出会费收取的原则和具体办法以及拖欠会费的处罚措施,并提交会员大会讨论通过;
        (十四)执行行业管理部门授权或委托的各项工作;
        (十五)审议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三十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三十一条 选举理事、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三条 经会长或者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为不超过理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3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个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六条 经理事长或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理事长不能主持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七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7名,秘书长1名。
        本会会长、副会长由本行业优秀企业家担任。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行业管理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八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行业管理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同意并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一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聘请业内外专家担任协会顾问;
        (五)审核、批准本会财务开支情况;
        (六)代表本会对外联系;
        (七)签发协会重要文件。
        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秘书长代其履行职责。
        第四十二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和会员大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五)督促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决定落实情况;
        (六)组织协调会员单位开展工作;
        (七)提名副秘书长及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人选、聘任和解聘秘书处工作人员、提名各内设机构负责人人选,报请会长批准;
        (八)组织完成相关部门授权委托办理的工作事项;
        (九)签发秘书处日常文件;
        (十)按季度向会长汇报协会工作情况。
        第四十三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10年。
        协会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案。

          第五节  监事
        第四十四条 本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本会接受并支持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五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六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应当从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高的从业水平、奉献精神、热心本会工作和社会公益活动的会员中选举产生,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第四十七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八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监事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九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五十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十一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五十二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五十三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五十四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五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员选举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六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七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需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后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八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会开展评比表彰等活动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评比表彰不超出会员范畴,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十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第六十一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四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
        第六十五条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社团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社会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社会团体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七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八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经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一名负责人作为重大事项报告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按时前往登记管理机关进行重大事项备案。
        第六十九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七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四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九章 党组织建设
        第七十六条 本单位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组织开展党的工作。
        第七十七条 本单位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单位理事会成员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如需要由其他同志担任的,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
        第七十八条 本单位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单位党组织意见;本单位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七十九条 本单位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八十条 本单位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社会组织负责人参加。
        第八十一条 本单位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十章  工  会
            第八十二条 凡加入吉林市家政服务协会的会员和会员企业的员工,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承认协会章程,都可以成为工会会员。
            第八十三条 协会会员加入工会,由本人自愿申请,经工会委员会批准并发给会员证。
        第八十四条 工会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工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要求撤换或者罢免不称职的工会工作人员。
        (三)对国家和社会生活问题及本协会工作提出批评与建议,要求工会组织向有关方面如实反映。
        (四)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要求工会给予保护。
        (五)工会提供的文化、教育、体育、旅游、疗休养、互助保障、生活救助、法律服务、就业服务等优惠待遇;工会给予的各种奖励。
        (六)在工会会议和工会媒体上,参加关于工会工作和职工关心问题的讨论。
        第八十五条 工会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科学、技术和工会基本知识等。
        (二)积极参加民主管理,努力完成协会各项工作任务,立足本职岗位建功立业。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恪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遵守劳动纪律。
        (四)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向危害国家、社会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五)维护中国工人阶级和工会组织的团结统一,发扬阶级友爱,搞好互助互济。
        (六)遵守协会工会章程,执行工会决议,参加工会活动,按月交纳工会会费。
        第八十六条 工会会员有退会自由。工会会员退会由本人向工会委员会提出,由工会委员会宣布其退会。
        工会会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会费、不参加工会组织生活,经教育拒不改正,应当视为自动退会。
        第八十七条 对不执行工会决议、违反工会章程的会员,给予批评教育。对严重违法犯罪并受到刑事处分的会员,开除会籍。开除会员会籍,须经工会小组讨论,提出意见,由工会委员会决定,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第八十八条 协会工会实行民主集中制,主要内容是:
        (一)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
        (二)工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外,都由民主选举产生。
        (三)工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工会的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协会工会执行委员会。
        (四)工会各级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会员监督。会员大会和会员代表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和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五)工会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由委员会民主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
        (六)工会各级领导机关,加强对下级组织的领导和服务,经常向下级组织通报情况,听取下级组织和会员的意见,研究和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下级组织应及时向上级组织请示报告工作。
        第八十九条 协会工会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要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候选人名单,要反复酝酿,充分讨论。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九十条 本章程经2019年4月23日第三届二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九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