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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市家政服务协会
        吉林市家政服务协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8-01-09 09:20
         吉林市家政服务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吉林市家政服务协会”,会址设在吉林市就业服务局(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由市民政局核准,是由从事家庭服务行业的各类组织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全市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社会团体的法人资格,是中国家庭服务业协会和吉林省家庭服务业协会的会员单位。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以满足和提高群众生活质量的需求为目标,以“服务企业、规范行业、发展产业”为方向,开展行业自律,倡导职业道德,为社会提供诚信服务,加强同业联络,维护同业利益,树立同业形象,发挥桥梁与纽带作用,推动全行业的健康发展,为和谐社会做贡献。

        第四条 本会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工作原则是:服务、诚信、高效、务实、公平、发展。

        第五条 本会隶属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领导,接受市民政局、社会组织联合会和省家庭服务业协会的指导和监督管理,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事宜。

        第二章  

        第六条 本章程所指家庭服务业是以家庭为服务对象,向家庭提供各类劳务,满足家庭生活需求的服务行业。主要包括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社区照料服务、病患陪护服务4个业态。其主要任务: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方针、政策,加强行业指导和管理,开拓家庭服务业新领域,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行业统计、培训、标准制定等工作,开展行业自律和信息交流。重点发展为生活服务的产业,满足多层次的消费需求,促进我市家庭服务业的全面发展。

        (二)依法建立行业性自律机制,开展诚信服务教育,弘扬社会道德风尚,推动行业诚信建设,促进企业平等竞争,推动家庭服务行业开展规范化建设,提高行业整体素质,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三)对行业发展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积极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参与制订行业政策,协调合理价格,监督服务质量,维护企业诚信兴业的合法权利,促使家庭服务业向社会化、规范化、产业化、职业化和信息化方向发展。配合政府部门建设行业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引进先进的互联网技术、开展家庭服务业“互联网+”的项目推进和实施,建立以诚信为基础的家庭服务业商业生态体系,全心全意为社区居民提供方便、快捷、优质和高效的服务。

        (四)培育和发展家庭服务业品牌,开展行业评先树优活动,组织行业经验交流,培育品牌、树立典型,提高家庭服务业整体形象。

        (五)主动接受市有关部门和省家庭服务业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三章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团体会员及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依法在市级登记管理机关注册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四)有跨行政区域连锁(加盟)经营实体;

        (五)获得国家和省、市级先进称号的;

        (六)本会副会长、县(市)、行政机构、协会提名推荐的各类家政服务机构和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个人。

        第九条 会员的入会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及有关证明资料;

        (二) 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本会办公室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在本会进行选举和表决时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出席会员大会,参加本会活动、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评比先进活动;

        (四)对本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典型材料和信息资料;

        (六)会员交纳会费时间为每年的第一季度,新会员则需在入会一个月内交纳。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届五年。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本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的任命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制定会费收费标准;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十九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十六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长任期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八)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会长领导下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提请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议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开展业务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和挪用。

        第二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审计,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本会公布。

        第三十条 本会换届或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章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三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修改后的章程,须由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上报主管部门核准后生效。

         

         

         

        吉林市家政服务协会

        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