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退役军人思想政治、管理保障和安置优抚等工作政策法规,起草退役军人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研究拟订全市退役军人事务相关政策和退役军人事业发展规划,褒扬彰显退役军人为党、国家和人民牺牲的精神风范和价值导向。
(二)负责全市军队转业干部和复员干部、离休退休干部、退役士兵、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移交安置工作和自主择业、就业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
(三)组织指导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工作,协调扶持退役军人和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创业。
(四)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落实退役军人特殊保障政策。
(五)组织协调落实全市移交地方的离休退伍军人、符合条件的其他退役军人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住房保障工作,以及退役军人医疗保障、社会保险等待遇保障工作。
(六)组织指导全市伤病残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和抚恤工作,制定有关退役军人医疗、疗养、养老等机构的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承担不适宜继续服役的伤病残军人相关工作。
(七)组织协调指导全市拥军优属工作。负责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军队文职人员和军属优待、抚恤等工作,指导实施国民党抗战老兵等有关人员优待政策;组织指导军供服务保障工作;承担吉林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有关具体工作。
(八)负责全市烈士及退役军人荣誉奖励、军人公墓管理维护、纪念活动等工作,依法承担英雄烈士保护相关工作;申报拟列入全省重点保护单位的烈士纪念建筑物名录,总结表彰和宣扬退役军人、退役军人工作单位和个人先进典型事迹。
(九)指导并监督检查退役军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开展退役军人权益维护和有关人员的帮扶援助工作。
(十)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一)职能转变。市退役军人局应加强退役军人思想政治工作和服务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健全集中统一,职责清晰的退役军人管理保障体制,协调各方力量更好为军人军属服务,维护军人合法权益,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褒扬彰显退役军人为党、国家和人民牺牲奉献和精神风范和价值导向,更好地为增强部队战斗力和凝聚力做好组织保障。
吉林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办公室)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公文处理、信息宣传、安全保密、政务公开等工作。组织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承担政策研究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负责退役军人方面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负责组织协调行政审批事项的勘查、论证、审核、上报等相关工作;负责有关行政许可证的发放工作;负责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管理;负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承担的其他行政审批事项;承担授权办理的其他政务服务事项。
(二)规划财务处
研究拟订全市退役军人事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退役军人管理保障基础设施建设标准,指导和监督退役军人事业资金管理,承担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和退役军人事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统计等工作。
(三)思想政治和权益维护处(信访接待处)
承担退役军人思想政治舆论宣传、总结表彰和荣誉奖励工作,配合做好指导退役军人党建工作,监督检查退役军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承担退役军人权益维护和有关人员的帮扶援助工作。承担全市退役军人信访工作,研究拟订全市退役军人信访工作制度规定,负责受理、协调、交办、转送、督办退役军人信访事项。
(四)移交安置处(就业创业处)
拟订全市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年度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省计划移交的复员干部、残疾军人和军队院校残疾学员接收工作,负责符合条件的消防员退出消防救援队伍的工作安排;承担军队转业干部培训工作,承担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和服务工作,承担随军未就业军官配偶生活补贴发放工作。拟订全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退役军人开展就业创业和教育培训等工作,组织协调落实退役军人社会保险等待遇保障工作;研究拟订军转服务保障机构的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拟订全市符合安置条件的随军随调家属年度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协调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创业工作。
(五)双拥工作处(军休服务管理处)
组织开展全市拥军优属工作,组织协调全市双拥模范城创建相关工作,承担吉林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指导做好地方支持军队相关工作,承担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军队文职人员、消防员和军属优待工作。负责全市移交地方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移交安置和服务管理工作,组织协调落实移交地方的离休退伍军人、符合条件的其他退役军人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住房保障工作,管理军休保障单位;研究拟订军供保障机构的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
(六)优抚褒扬纪念处。承担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军队文职人员、消防员和军属的抚恤工作;承担不适宜继续服役的伤病残疾军人相关工作;组织协调落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障工作,拟订有关退役军人医疗、疗养、养老等优抚保障机构的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落实国民党抗战老兵等有关人员优待政策并指导实施;承担全市烈士褒扬、纪念设施管理保护工作,依法承担英雄烈士保护相关工作,拟订军人公墓建设规划、管理维护等政策并指导实施,承担全市烈士申报事项,指导开展英雄烈士纪念活动;承担国家和省赋予的境外本市烈士和外国在本市烈士设施保护及活动的组织管理工作。
(七)机关党委(人事处)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教育培训等工作;协助党组负责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队伍建设;负责机关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退休干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