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职责
(一)根据市政府授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二)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建立和完善所监管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定考核标准,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负责所监管企业的工资分配管理,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
(三)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四)通过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机制。
(五)负责所监管企业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设工作,代表市政府向所监管企业派出股权代表或董事、监事、独立董事。负责所派出股权代表或董事、监事、独立董事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负责所监管企业资本运营的谋划、组织、协调;负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参与制定国有资本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细则,按有关规定承办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和执行等工作。
(七)按照出资人职责,负责督促检查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安全生产、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等方针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等情况。
(八)负责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起草国有资产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及规章制度。
(九)负责所监管企业和党组织关系由市属地管理的中省直国有企(事)业的党的组织建设、精神文明、宣传思想、企业文化、综合治理、纪检监察和干部协管等工作。
(十)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党委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议、机要、保密、信息、档案、财务和后勤行政管理等工作;承担党委会和委主任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
(二)法规处
研究起草市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管理办法草案;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研究市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中的有关法律问题;指导所监管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和知识产权保护等工作;承担委机关的法律事务。
(三)规划发展处
研究提出国有经济布局和战略性调整的政策建议,指导所监管企业布局和机构调整;审核所监管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对所监管企业重大投资决策履行出资人职责;协助所监管企业解决发展中的有关问题。
(四)党建群工处(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党委统战部、党委群工部)
负责所监管企业和党组织关系由市属地管理的中省直企(事)业的党的组织建设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联系所监管企业的工会、青年、妇女工作,承担所监管企业团工委的日常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的统战工作;负责国有企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和党组织关系由市属地管理的中省直企(事)业的党的思想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宣传工作,指导和推进所监管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和企业文化建设工作;负责对外宣传和新闻工作。
(五)考核分配处
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业绩考核;拟订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对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的总体水平进行调控,研究拟订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制度和激励办法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重大决策责任追究的意见和措施;负责指导企业加强管理;负责所监管企业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等工作。
(六)财务监管处
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监督所监管企业财务预算管理;负责编制国有企业资本经营收支预算,组织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收缴和管理,并负责对收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负责所监管企业有关资产、财务数据等信息统计报告体系建设,承担国有资产统计分析工作;综合研究所监管企业的经济运行状况;负责全委综合性经济运行数据、经济信息的汇总、审核和统计信息的对外发布工作;组织所监管企业清产核资工作。
(七)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
根据有关规定,承担对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的考察工作并提出任免建议;考察推荐董事、监事和独立董事等人选;探索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领导人员考核、评价和选任方式,负责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设;拟订向国有控股和国有参股公司派出国有股权代表的工作方案;负责董事、监事、独立董事及国有股权代表的协调服务和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党的组织关系由市属地管理的企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协管工作;负责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劳动工资、机构编制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八)产权管理处
研究提出完善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管理制度的建设,拟订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承担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负责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和备案;审核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金变动、股权转让及发债方案;监督国有产权交易;负责所监管企业资产损失核销工作。
(九)监督核查处
负责开展所监管企业的监督检查;负责有关监督检查成果在委内处室和所监管企业的运用工作,分类处置、督办和深入核查监督检查发现移交的问题,并督查整改;组织开展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调查,提出有关责任追究的意见、建议;协助指导所监管企业内设监事会和内部审计工作。
(十)资本运营与收益管理处
研究落实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运营及投融资管理制度;组织指导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及其他出资企业开展国有资本运营,推动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归口管理市国资委履行多元投资主体企业股东职责有关工作;指导审核所监管企业的投资工作;指导审核所监管企业的融资工作,审核所监管企业的发债方案;组织指导所监管企业有关投资基金的设立和运作;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参与拟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制度的工作;承办国有资本预决算编制、执行的有关工作。
(十一)安全生产指导处
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承担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督促检查出资企业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工作;督促出资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出资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改活动,督促企业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督促出资企业应急管理、突发事件、防灾减灾等处置及应对工作;参与出资企业重特大事故调查和事故责任追究工作;督促出资企业把安全生产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保障职工健康与安全。
(十二)综合协调处
负责指导县(市)区国有资产管理和企业改制工作;协助指导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负责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相关工作;指导、推进全市国有企业剥离办社会职能;指导和协调所监管企业与县(市)区加强合作;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市属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协调处理全市企业改革历史遗留问题及改制过程中应急突发事件,负责改制破产企业留守部门的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全市企业(国有、集体、厂办大集体)改革和政策咨询工作;负责市属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含驻吉中省直所属集体)改制的审核、审批工作,并配合相关部门办理不动产权属变更工作;负责改制(破产)企业住房公积金封存审核工作;负责市属企业享受税费优惠政策的审核工作。
(十三)企业改革处(信访处)
拟定、审核和实施所监管企业合并、分立、破产、重组等方案,对其中需要国有股东决定的事项提出意见;研究提出发展大公司和大企业集团的政策、措施;指导所监管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和富余人员分流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下岗职工的安置和再就业工作;受理、办理、转办、移送所监管企业信访事项;承担上级国家机关和市政府交办的信访事项;承担所监管企业的维护稳定工作,建立所监管企业涉访应急预案。
另设机关党委(人事处)。
负责委机关的党群工作。负责委机关的人事管理、劳动工资、机构编制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负责人:李铁
邮政编码:132011
通讯地址:吉林市船营区越山路11号
联系电话:0432-64805061
办公时间:8:30-11:30 13:00-16:30(秋冬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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