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负责拟订全市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的政策、制度、规定并组织实施;研究拟订全市机关后勤体制改革的政策、规划和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机关后勤服务工作,推动机关后勤服务单位的改革和发展。
(二)按照分工负责市直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定相关制度和办法,承担相关产权界定、清查登记、资产处置工作,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负责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的编制、配备、更新、处置工作;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
(三)负责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管理工作,制定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建设项目审核、计划编制、建设实施工作;负责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及业务用房的权属登记、调配、使用监管、处置和大中修维护等工作。
(四)负责拟订市本级公务接待的范围和标准,负责市本级规定级别的公务接待工作;指导并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全市党政机关公务接待工作。
(五)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拟订全市公共机构节约能源管理的规划、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市直机关节约能源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关规划和制度并组织实施。
(六)负责市本级机关及部分事业单位行政经费、事业经费、重要会议经费的管理和运行成本调查统计工作;监督指导管理范围内单位的预决算和“三公”经费的批复与公开工作。
(七)负责本级公务接待服务机构的管理。
(八)加强对全市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纠正违法违纪行为;指导并组织全市机关事务管理业务交流培训,对县(市)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进行业务指导。
(九)协调机关驻地的社会综合治理、绿化、爱国卫生、交通安全、环境综合整治等社会事务工作。
(十)承担主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开展监管执法工作。负责指导市本级机关的安全保卫和消防工作,负责市直机关集中办公场所的安全保卫和消防工作。
(十一)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二)有关职责分工。
与吉林市财政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机关事务局负责部分市直党政机关、部分直属事业单位及为机关提供支持保障、随机关办公的不独立核算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制定相关具体制度和办法,承担相关产权界定、清查登记、资产处置等工作,接受市财政局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吉林市财政局负责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规定,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秘、机要保密、档案管理、信访、政务公开、宣传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行业指导处)。承担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以及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等工作。负责推进全市机关事务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集中统一的机关事务管理体制。负责拟订全市机关事务工作制度、规定和办法;负责拟订全市机关事务管理改革发展规划、计划;负责指导市直部门(单位)和县(市)区机关事务工作;统筹推进市直部门(单位)和县(市)区机关后勤服务社会化等改革工作。负责开展全市机关事务系统业务培训。负责局机关文字综合工作。
(三)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处(吉林市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办公室)。承担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全市公共机构节约能源管理的相关制度;负责拟订市直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负责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年度政府绩效评估工作;承担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宣传、教育与培训工作;组织开展节约型机关创建和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工作;承担吉林市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办公室有关具体工作。
(四)公务用车管理处。负责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的统一管理;负责统一使用市本级公务用车购置经费;负责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编制、购置、配备、更新、调配等工作;对全市公务用车实施标识化、信息化管理,对车辆运行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监督公务用车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全市性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用车保障工作。
(五)财务审计处。负责贯彻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工作有关规章制度;承担全市机关运行成本调查统计职责;负责市本级办公用房建设与维修项目经费、公务用车经费、公务接待经费等专项经费的管理监督;负责管理范围内的行政事业单位行政经费、事业经费及专项经费的集中支付、核算、审核等工作;监督指导管理范围内单位的预决算和“三公”经费的编制、批复与公开工作;负责局本级和局属企事业单位的审计工作。
(六)接待管理一处。负责党和国家领导人来本市公务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省部级领导来本市公务的接待服务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市(地)级城市(含直辖市所属区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等厅级领导来本市公务的协调工作;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接待任务。
(七)接待管理二处。负责拟订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接待具体标准;负责市本级接待经费的集中统一管理;负责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内公务接待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市党政代表团国内出访联络等工作;组织协调承办全市性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的综合保障和经费管理工作。
(八)综合管理处(机关物业管理办公室)。负责拟订全市机关后勤体制改革制度办法;组织开展全市机关后勤服务交流培训工作;承担市直机关后勤服务保障的管理、指导和监督工作;负责拟订市直机关后勤服务保障的具体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市直机关集中办公区的后勤服务保障监督工作。
(九)房地产管理处。负责拟订和贯彻落实市直机关及部分事业单位房地产管理的相关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承办市直机关各部门非经营性项目建设的计划、立项初审、投资和管理;承担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及所属单位用地管理工作;负责按工程建设维修标准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专项维修经费统一管理工作。
(十)资产管理处。负责贯彻落实机关资产管理的具体制度,会同财政部门分类制定机关资产配置标准,指导编制机关资产配置计划;组织开展市直机关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负责部分行政及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清查登记、资产处置、划转调配等工作;推进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物仓管理工作;负责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承担产权产籍管理、办公用房调配、处置和监督检查工作。
(十一)安全监督管理处(保卫处)。指导和监督全市机关事务的安全管理工作;拟订市直机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及突发事件预案并监督执行;负责市直机关直管楼区、局机关及所属单位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对全市机关事务的安全检查工作。检查指导市直机关安全保卫和消防工作;负责市直机关集中办公场所安全保卫和消防工作,监督指导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人员、车辆、办公及信访秩序,以及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的安全保卫工作。
(十二)人事处。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教育培训等工作;协助局党组负责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队伍建设;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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