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0年开始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对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依法进行救助。当出现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机动车肇事后逃逸三种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或受害人亲属可凭相关证明材料提出垫付申请,用救助基金垫付受害人丧葬费用、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作为交强险之外的有益补充,这项制度充分体现了国家对公民生命安全的关爱和以人为本的理念。
日前,审计人员在对某县公安部门审计时发现,2015年县财政拨付200万元设立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但截至审计时,历经三年半多的时间,基金却未支用过一笔,一直足额“沉睡”在财政专户中。此外,因对基金采取活期存款方式,银行同时又收取一定额度的企业网银服务费、短信服务费、对公自助服务费等费用。在扣除银行各项费用后,这200万元事故救济基金三年半的账面总收益(含利息)为18850.42元,年净收益率仅为0.263%。基金这种运营状态,既未达到财政性资金保值发挥效益的基础性要求,也有悖于这项制度建立的初衷,巨大的社会需求与沉睡的基金间存在着明显的矛盾。
出现上述情况的主要原因:一是公众对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知之甚少,不了解国家出台了这项利民政策,鲜有求助;二是因为救助基金是垫付而非给付,基金管理机构在垫付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后,应当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进行追偿,后续追偿工作也有一定难度;三是救助基金的覆盖面仅限于三种情形,而交通事故种类繁多,加之申请程序相对复杂,使用还有着比较严格的时间限制,跑不起、等不起让一些受害人对此望而却步。
对此建议:一是公安交管、医疗机构等各方应进一步加强对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政策的宣传力度,让更多的人知晓基金的救助范围、标准、申报流程、偿还责任等,以解交通事故受害人燃眉之急;二是进一步健全完善救助基金管理制度,简化审批手续,缩短审批时间,加大救助力度,使救助工作更加规范化、高效化;三是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基金管理部门应在综合考虑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等因素基础上,科学评估和选择存放银行,加强基金管理,切实提高救助基金使用效益。(吉林市审计局 肖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