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执法类别 |
具体执法 决定项目 |
执法依据 |
承办机构 |
应提交审核的材料 |
审核重点 |
备注 |
1 |
行政 许可 |
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建设防空地下室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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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2.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第九条 |
法规处 |
立项报告、规划许可证(副本)、地质勘探证明、项目规划平面图、特殊情况的法律支撑依据。 |
学校、棚户区、厂区、地质不宜建防空地下室的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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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 处罚 |
对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规定不修建防空地下室或者少于国家规定面积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四十八条;2.《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一条 |
法规处 |
现场物证照片、现场检查笔录、违法通知书、立案呈报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陈诉申辩笔录、听证告知书、听证笔录、行政处罚听证意见书。 |
对个人1000元以上、对单位1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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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 处罚 |
对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等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2.《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国人防办字〔2001〕第210号)第十四条;3.《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二条;4.《吉林市人民防空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二、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
法规处 |
现场物证照片、现场检查笔录、违法通知书、立案呈报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陈诉申辩笔录、听证告知书、听证笔录、行政处罚听证意见书。 |
对个人1000元以上、对单位1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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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 处罚 |
对侵占和破坏人防工程设施战备功能控制用地范围内土地的处罚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九条2.《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二条;3. 《吉林市人民防空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十九、二十一、三十二条。 |
法规处 |
现场物证照片、现场检查笔录、违法通知书、立案呈报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陈诉申辩笔录、听证告知书、听证笔录、行政处罚听证意见书 |
对个人1000元以上、对单位1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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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 处罚 |
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人防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和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处罚 |
1.<> |
法规处 |
现场物证照片、现场检查笔录、违法通知书、立案呈报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陈诉申辩笔录、听证告知书、听证笔录、行政处罚听证意见书 |
对个人1000元以上、对单位1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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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行政 处罚 |
对修建人防工程项目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处罚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六、五十八、五十九、六十三、六十七、七十三条;2.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第六十条 |
法规处 |
现场物证照片、现场检查笔录、违法通知书、立案呈报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陈诉申辩笔录、听证告知书、听证笔录、行政处罚听证意见书 |
对个人1000元以上、对单位1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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