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有关规定,以及《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办法》中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增强青少年的国防观念,人防战备意识,初步了解和掌握现代高技术条件下的局部战争特点,城市防空袭斗争基本常识,激发学生的爱国主义热忱,加强组织纪律观念,促进学生素质全面提高。并使人民防空知识教育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初级中学人民防空知识教育是全民国防教育的组成部分,是实施义务教育、素质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三条 人民防空知识教育必须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和人民防空工作方针,坚持与相关学笠知识相结合,战时防空与平时防灾知识相结合,在巩固以往教育成果的基础上,有计划、有步骤地普及和提高。
第四条 人民防空知识教育的范围和对象主要是城市城区初级中学一、二年级的学生。
第二章 任务职责
第五条 人民防空知识教育的基本任务是完成规定教育内容,使学生懂得人民防空的基本防护知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做到“三会”:会在防空袭斗争中和平时突发事故、自然灾害中进行自我防护;会制做简易防护器材;会正确运用防护设施,使用防护器材。
第六条 初级中学人民防空知识教育,由当地教育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人防部门积极予以协助。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要根据年度工作任务,统筹安排年度教学计划。各级教育主管部门、人防主管部门要把人民防空知识教育工作纳入职责范围,进行检查指导、督促落实。年终进行考核验收。
第三章 教学内容
第七条 人民防空知识教育内容要突出现代高技术条件下空袭与防空袭行动;核武器、核事故及其防护;化学武器、化学事故及其防护;生物武器及其防护;自我防护基本技能;地震与火灾时的应急行动;防护技能动作演练等方面知识的教育。
第八条 人民防空知识教育要采取形式多样的方法,使学生真正做到“一懂三会”。
第四章 教学管理
第九条 开展人民防空知识教育的学校,应把教学活动列入课程计划,利用综合实践活动课时或地方课时,保证必要课时,确保教学任务的落实。可把人民防空基础知识融合在物理、化学、生物、体育等相关课程中,并在活动课时或班、团、队日活动时间采取形式多样的方法,进行穿插教育和训练。以既能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又不增加学生负担为原则,开展好人民防空知识教育。
第十条 人民防空知识教育要纳入教育主管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的重要工作内容。教育主管部门与人防主管部门要搞好协调配合,根据教育计划和教育任务进行监督管理,随时掌握教育情况,并适时组织考查。每期教育结束后,学校要将教育情况向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人防主管部门报告教学和达标情况,并填报有关统计报表。
第十一条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人防主管部门和学校要组织开展人民防空知识教育的教研活动,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的教学方法和先进经验。对人民防空知识教育搞得好的学校和部门,要给予表彰。对在人民防空知识教育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或重要研究成果的个人要及时给予奖励。奖励的经费由教育主管部门和人防主管部门承担。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二条 人民防空知识教学由各学校相关学科教师兼任,并由市教育主管部门和人防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必要的培训,逐步建立一支较稳定的教学骨干队伍。
第十三条 对从事人民防空知识教育的教师,在进行人民防空知识教育中取得的教研成果或发表的相关论文、着作等,教育部门在评定职称等方面予以承认。
第十四条 担负人民防空知识教学的教师,应积极参加各级主管教育、人防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和教研活动。学校领导应积极支持配合,切实解决好教学活动中的具体问题。
第十五条 全省初级中学人民防空知识教育使用国家或者省教育主管部门、省人防主管部门统编教材,按有关规定发行。
第十六条 学校组织人民防空知识教育应本着自力更生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教学设备、仪器、器材进行教学。
第十七条 教育、人防主管部门组织的师资培训、教学活动、观摩学习等经费由人防主管部门适当补贴。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在试行中的有关具体问题由省人防主管部门、省教育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