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2008年水利部印发了《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规划实施稽察暂行办法》(移稽审〔2008〕1号),2012年12月,水利部对稽察暂行办法修改完善后,印发《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稽察办法》(移稽察〔2012〕67号),2017年水利部再次修订印发了《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稽察办法》(水电移〔2017〕360号)。2012年,我省根据水利部移稽察暂行办法,出台了《吉林省水库移民规划实施稽察暂行办法》(吉水移〔2012〕23号),到2017年使用了5年,按照暂行办法2年后要及时对办法进行修改的要求,在暂行办法内容没有变化的情况下,又以(吉水移〔2017〕102号)对暂行办法进行了印发。目前,由于,水利部对稽察办法的修改完善以及稽察方式的改变,需对我省稽察办法进行修改完善。
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和《水利部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稽察办法》(水电移〔2017〕36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水库移民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需要说明的问题
《稽察办法》共分7章28条,共修订36处内容。修订后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3条。主要明确了制定《办法》的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工作原则。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6条。主要明确了后期扶持稽察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等内容。
第三章依据和主要内容2条。主要明确了后期扶持稽察的主要依据和主要内容。
第四章稽察程序3条。主要明确了后期扶持稽察工作程序、稽察工作方案等内容。
第五章稽察报告及整改意见4条。主要明确了常规稽察报告的主要内容、处理意见及整改工作内容。
第六章职权和责任8条。主要明确了稽察人员开展稽察工作,有权采取的措施、应当履行以下责任、应当回避及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第七章附则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