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意见》出台背景
2017年11月20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十九届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2017年12月2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厅字〔2017〕51号)。省委、省政府对此高度重视,朝鲁书记要求省水利厅牵头协调省环保厅、省发改委等相关部门做好我省的贯彻落实工作。俊海省长要求加快推进实施。广滨副书记、李悦副省长要求统筹研究并抓好落实。
《实施意见》起草过程
根据中央要求,按照省委、省政府部署,省水利厅今年年初开始组织落实,考虑到去年我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方案中已经包括湖泊,经认真研究,提出了《吉林省关于完善湖长制的实施意见》。2月13日,向各市(州)政府,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和公主岭市政府,18个省级河长制成员单位征求意见,共收到3条修改意见或建议,采纳了部分意见,对未采纳的意见,均与提出单位进行了沟通,取得了一致,形成了《实施意见(送审稿)》。2月22-23日,组织地方进行了社会公众参与评价。3月15日,召开了省河长办2018年第一次全体会议,进行了集体讨论,审议通过《实施意见(送审稿)》。3月22日,省河长办组织了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3月23日,省政府法制办对《实施意见(送审稿)》进行了合法性审查。3月26日,省政府决策咨询委员会进行了法律咨询。期间,俊海省长于3月30日听取了专题汇报并提出明确意见,广滨副书记于3月1日组织研究,李悦副省长先后3次研究部署《实施意见》起草工作。4月8日,2018年省级总河长会议审议通过《实施意见》。4月20日,省政府2018年第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实施意见》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在2017年按照河湖全覆盖原则,对全省272个湖泊设立河长的基础上,继续深化完善,主要是把湖泊原来设立的河长,名称统一改为“湖长”,进一步明确主要任务和责任,完善相关措施。主要内容包括三部分:
(一)进一步把握湖长制总体要求。与河流相比,湖泊具有功能重要性、生态特殊性、问题严峻性、保护复杂性的特点。实施湖长制,就是要始终把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作为根本遵循,把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作为奋斗目标,把落实地方党政领导责任作为有力抓手,把统筹湖泊生态系统治理作为重要方法,坚持问题导向,因湖施策,以更加有力措施加强管护,改善湖泊生态环境,实现湖泊功能永续利用。
(二)进一步明确湖长制主要任务。《实施意见》结合我省实际,突出问题导向,将我省湖长制的具体任务明确为7项:即加大湖泊水域空间管控力度、湖泊岸线管理保护力度、湖泊水资源保护力度、湖泊水污染防治力度、湖泊生态治理与修复力度、湖泊水环境综合整治力度和湖泊执法监管力度。
(三)进一步强化工作措施。为确保湖长制尽快落地生效,提出了完善组织体系、明确湖长职责、强化责任落实、抓好基础工作和严格考核问责五项工作措施,特别是各地党政领导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牢固树立“四个意识”,细化实化湖长职责,健全网格化管理责任体系,把湖长制纳入河长制考核体系,进一步建立健全考核问责机制,确保一同部署、一同推进。各级河长制成员单位要按照确定职责分工,共同抓好任务落实,形成湖泊管护合力。各级河长制办公室统一负责河长制湖长制组织实施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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