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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文件

        关于印发《吉林市企业开办免费刻制印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发布时间:2021-06-30 10:05

         

         

        各县(市)区、开发区市场监管局、公安局、财政局、政数局:

        《吉林市企业开办免费刻制印章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吉林市公安局

         

        吉林市财政局                  吉林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

         

                         2021611

         

        吉林市企业开办免费刻制印章

        工作实施方案

         

        为降低企业开办成本,提升企业开办便利度,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根据《吉林省营商环境优化提升实施方案(2021)》和《2021年吉林市营商环境“进升年”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原则

        按《2021年吉林市营商环境“进升年”实施方案》中关于实现企业开办零收费的要求,企业开办免费刻制印章工作由地方各级属地财政支付。

        二、工作任务

        202171日起,通过市财政补贴方式,为在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的新开办企业免费刻制首套印章三枚,即光敏材质的企业公章、财务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三、工作内容

        1.确定免费印章刻制机构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吉林市政府网站发布公告,辖区内印章刻制机构在公告规定时间内,提出参与新开办企业首套印章刻制费用工作的申请,并在签订服务协议后,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的新开办企业提供首套印章免费刻制服务。

        申请参与新开办企业印章刻制的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1)持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

        2)持有公安部门核发的刻章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3)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黑名单、未收到行业主管部门违法违规通报或行政处罚;

        4)具有优质印章质量和售后服务;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

        2.企业首套印章免费刻制工作流程

        1)新开办企业在申办(网上或窗口)营业执照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分局(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对新开办企业申请进行受理并依法核发营业执照。

        2)登记机关通过“吉林省市场主体e窗通系统”即时将新开办企业信息推送到公安部门“吉林省印章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3)新开办企业自主选择印章刻制机构后,印章刻制机构2个小时内完成印章刻制,并邮寄给企业或由企业自行领取。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

        3.结算程序及资金拨付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的新开办企业刻制印章费用由市级财政负担,每户费用不超过270元(含运费),费用每月结算一次。

        1)自本方案实施之日起,每月上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市财政局、市公安局通报上月新开办企业清单。

        2)印章刻制机构每月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结算申请,提供相应的等额发票及发票签收单等结算凭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清单内企业印章刻制实际情况及时交换至市财政局,并提出拨款申请。

        3)市财政局收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拨款申请后,及时审核申请报告及所附资料,并据审核结果将相关经费拨付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帐户。

        4)政府经费到账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款项直接支付至提供服务的印章刻制机构账户。

        责任单位: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

        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参照市级办法确定本级管辖区内新开办企业免费刻制首套印章的具体办法。在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新开办企业免费刻制印章所需费用,由各级财政负担。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为新开办企业免费刻制印章工作,是降低企业创业成本、激发市场活力、提升企业获得感的重要举措,是优化营商环境的具体行动。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专人负责,强力推进实施,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加强协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明确自身职责,主动担当作为,强化协作配合,确保完成工作任务。

        (三)强化督导。市营商环境建设办公室要强化督导检查,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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