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用10条的篇幅,明确了个体工商户的法律地位、重要作用,确定了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基本原则,规定了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工作机制和职责分工和主要任务,从整体上对个体工商户发展进行了谋划和安排。
一、立法目的(第一条)。本条规定了《条例》的立法目的,与原《个体工商户条例》相比,突出了“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经济健康发展”的表述,强调了“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监督、管理”,体现放管结合、并重的要求。
二、适用范围(第二条)。原《条例》对个体工商户做了定义,即“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鉴于《民法典》第五十四条已吸收此表述,明确了个体工商户的定义,本条不再重复,只是明确了《条例》的适用范围为依法经登记的个体工商户。
三、党的领导(第三条)。将坚持党的领导写入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法规,是新《条例》的一大亮点。这包含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在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中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体现“两个毫不动摇”的坚强决心;二是在个体工商户中充分发挥党组织的引领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党的建设,以党建促发展。
四、个体工商户的地位和作用和促进发展的主旨(第四条)。本条既是对个体工商户的定位,又是对《条例》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主题的明确。第一款明确了“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一条“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的精神。同时高度概括了个体工商户的重要作用,即“繁荣经济、增加就业、推动创业创新、方便群众生活”,为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提供了依据。第二款强调了深化“放管服”改革,对个体工商户发展实施“积极扶持、加强引导、依法规范”的原则。
五、平等待遇(第五条)。本条沿袭了原《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突出“平等准入、公平待遇”,体现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大政方针。
六、权益保护(第六条)。将原《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条第二款关于“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的规定予以保留并移至本条,主要是考虑到与《民法典》相关规定的衔接。本条中对个体工商户权益保护更加具体,强调了“财产权、经营自主权”等合法权益。
七、职责分工(第七条至第九条)。《条例》用3条的篇幅明确了国务院、相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方面的职责,强化了各地方的责任。2021年8月,经国务院批准,建立由市场监管总局牵头、11个部门参加的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条例》将这一制度上升到法规层面,并明确了市场监管总局作为牵头部门的职责任务。《条例》规定国务院各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研究制定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政策措施。
《条例》还首次提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这对于各地更加重视个体工商户发展、从长远考虑个体工商户与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都具有推动作用。
八、监测分析(第十条)。个体工商户量大面广、利益诉求多元化,对其情况的全面掌握和准确判断,是制定各项促进发展政策措施的前提。《条例》规定,通过定期开展抽样调查、监测统计和活跃度分析等方式,加强对个体工商户发展状况监测分析,并且强化信息的归集、共享和运用,为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提供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