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12日)
根据要求,现将我局对批次SC22220000238738475(省抽)不合格豇豆核查处置情况汇总汇报公示如下:
一、吉林市船营区立成鑫和生鲜超市经营的“豇豆”。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8月30日,本局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测信息系统接到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SSSP2202195),其检验结果为吉林市船营区立成鑫和生鲜超市经营的购进日期为2022-08-02的豇豆“经抽样检验,氧乐果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该食品经营主体立即启动召回程序,查找问题原因,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二)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9月2日将不合格报告送达当事人签收,并进行了现场检查,在该单位的货架及仓库内均未发现该批次不合格产品。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8月2日从吉林市丰满区小白山乡鸡冠山村六组农户王银根处购进涉案批次豇豆10kg,进价4元/kg,销售价格5.98元/kg,货值金额59.8元,至调查时已全部售出。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查验了供货者的身份证明,建立了食品进货查验记录,提供了涉案批次芹菜的《进货台账》。收到检验报告后,当事人对涉案产品进行了召回,召回数量0kg。
(三)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处罚如下:
免予处罚。
二、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督管理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