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科技交流合作中确需提供国家科技秘密的审批
发布时间:2012-04-11 09:23
问:什么情况下需要办理对外科技交流合作中确需提供国家科技秘密的审批?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十一条: 在对外交流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国家秘密事项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事先经过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 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对方以正当理由和途径要求提供国家秘密时,应当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按照国家主管部门的规定呈报有相应权限的机关批准,并通过一定形式要求对方承担保密义务。对外提供国家秘密涉及多部门的,可以由有关的保密工作部门进行组织、协调工作。对外提供涉及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方面的国家秘密,批准机关应当向同级政府的保密工作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问:申请办理对外科技交流合作中确需提供国家科技秘密的审批需具备哪些条件?
答:(一)、在对外交流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国家秘密事项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事先经过批准。
(二)、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禁止将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携带、传递、寄至境外。
问:办理对外科技交流合作中确需提供国家科技秘密的审批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一)、境外邀请函件。
(二)、国内审批手续原件。
(三)、欲携带、传递、邮寄出境的科技资料。
问:办理对外科技交流合作中确需提供国家科技秘密的审批需要多长时间?
答: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内办结。市科技局行政审批办公室承诺审核工作5个工作日办结。
问:办理对外科技交流合作中确需提供国家科技秘密的审批需要办理其他前置审批事项吗?
答:无。
问: 办理对外科技交流合作中确需提供国家科技秘密的审批的审批程序有哪些?
答:申请受理、材料审核、相关部门评议、审批决定。
问:办理对外科技交流合作中确需提供国家科技秘密的审批是否收费?收费依据及标准是什么?
答:办理对外科技交流合作中确需提供国家科技秘密的审批不收费。
问:到哪里办理对外科技交流合作中确需提供国家科技秘密的审批?办理流程是什么?
答:到市政务服务中心5楼科技局133号窗口办理。
第一步:申请人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市科技局133号窗口提出申请;
第二步:组织材料审核、相关部门评议、报主管领导审批;
第三步:对同意的事项开具证明书;
第四步:申请人持受理通知单,按承诺时限到市政务服务中心五楼市科技局133号窗口领取《科技保密审查合格证明书》。
咨询电话: 0432-64820093
监督电话: 0432-64820110 0432-64820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