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end id="h4sia"></legend><samp id="h4sia"></samp>
<sup id="h4sia"></sup>
<mark id="h4sia"><del id="h4sia"></del></mark>

<p id="h4sia"><td id="h4sia"></td></p><track id="h4sia"></track>

<delect id="h4sia"></delect>
  • <input id="h4sia"><address id="h4sia"></address>

    <menuitem id="h4sia"></menuitem>

    1. <blockquote id="h4sia"><rt id="h4sia"></rt></blockquote>
      <wbr id="h4sia">
    2. <meter id="h4sia"></meter>

      <th id="h4sia"><center id="h4sia"><delect id="h4sia"></delect></center></th>
    3. <dl id="h4sia"></dl>
    4. <rp id="h4sia"><option id="h4sia"></option></rp>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的审核
        发布时间:2012-04-11 09:22
         问:什么情况下需要办理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的审核?
          答:《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5月24日科学技术部、民政部国科发政字[2000]209号)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不以营利为目的,专门从事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成果转让、科技咨询与服务、科技成果评估以及科学技术知识传播和普及等业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是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需经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并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登记。
        第九条: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事项,应向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文件。在申请书上应载明变更事项、原因和方案等。
          问:申请办理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的审核需具备哪些条件?
          答:《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 申请设立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八条和《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同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业务范围和活动领域符合国家促进科技进步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有与业务范围和业务量相当的科技人员,关键业务岗位主要负责人由科技人员担任;
        (三)、具备必要的科研设施和条件。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 设立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最低开办资金,个体单位为1万元人民币;合伙单位为3万元人民币;法人单位为5万元人民币。
          问:单位或个人办理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的审核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七条: 申请设立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除提交《条例》第九条和《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文件外,还须向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从业人员中主要科技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证明材料,包括学历证明、工作简历、在科学技术活动中作出的主要贡献和能够体现科技水平的其他证明材料等;
        (二)、场所使用权证明材料和与开展业务相关的设备清单;
        (三)、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事项,应向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文件。在申请书上应载明变更事项、原因和方案等。修改章程的,应附原章程和新章程草案;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应出具变更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办法》第六条第六款规定的其他材料;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的,应提交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申请书;变更资金的,应提交有关资产变更证明文件等。
        第十条: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发生《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向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文件:
        (一)、《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注销申请书;
        (二)、登记证书副本;
        (三)、依法成立的清算组织出具的清算报告;
        (四)、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问:办理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的审核需要多长时间?
        答:法定时限: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市科技局行政审批办公室承诺30个工作日内办结。
        问:办理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的审核需要办理其他前置审批事项吗?
        答:无。
        问: 办理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的审核的审批程序有哪些?
        答:申请受理、材料审核、现场踏查、审查同意。
        问:办理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的审核是否收费?收费依据及标准是什么?
        答:办理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的审核不收费。
        问:到哪里办理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的审核?办理流程是什么?
        答:到市政务服务中心5楼科技局133号窗口办理。
        第一步:申请人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市科技局133号窗口提出申请;
        第二步:组织材料审核、进行现场踏查,提出审核意见、报审批办主任审批;
        第三步:申请人持受理通知单,按承诺时限到市政务服务中心五楼市科技局133号窗口领取批件;
         
        咨询电话: 0432-64820093
        监督电话: 0432-64820110   0432-64820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