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背景
2019年6月27日,吉林市科技局颁布的《吉林市科技创新发展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新发展理念,坚持创新在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进一步提升科技创新发展计划项目管理水平,提高科技专项资金效能,根据市规范性文件备案通知书(吉市规文备〔2020〕B15号)的要求,根据国、省对科技项目管理的新要求,参照国家和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2021年对该《办法》进行了修订。
二、修订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由市科技局列入市科技创新发展计划并由市财政科技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无财政资金资助的项目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科技风险补偿基金支持的项目按照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二)组织管理
市科技创新发展计划项目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开发区、各高校、科研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共同管理。按照职能,各负其责、各司其职。
(三)立项方式和程序
申报立项的程序。项目评审原则上采取网络评审或会议评审方式,通过专家评分形成推荐排序,必要时进行现场考察、征求推荐单位意见等。评审专家可采取随机抽取和指定相结合的方式,随机抽取比例不低于50%。确因客观原因需全部指定专家,专家名单需经党组会研究审定。
增加了“揭榜挂帅”机制。针对我市支柱产业、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中,重点产业链的断点、堵点、难点等“卡脖子”关键技术难题,推进我市未来产业高质量发展需解决的重大前沿基础技术问题及我市龙头、骨干企业自身研发能力不能解决的技术难题或重大技术需求,可采取揭榜挂帅与军令状方式立项。
(四)项目实施管理
项目执行期内,项目负责人在大数据平台上及时填报项目中期实施情况。如遇不可抗力因素或者发生其他可能影响项目任务按期完成的重大事件,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向市科技局提交书面报告,经市科技局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后,按处理意见执行。
(五)项目验收
明确了后补助、奖励类项目不需进行验收。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根据专家组的意见,市科技局提出延期或终止意见,经审定后,按照延期、项目终止的程序处理。无特殊原因,延期调整后再次验收仍未通过的项目,按照项目终止的程序处理。
(六)资金管理
按照国家、省和市的相关规定,赋予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资金使用更多的自主权,提高科研资金的管理水平。具体管理办法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吉林市科学技术局
2021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