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end id="h4sia"></legend><samp id="h4sia"></samp>
<sup id="h4sia"></sup>
<mark id="h4sia"><del id="h4sia"></del></mark>

<p id="h4sia"><td id="h4sia"></td></p><track id="h4sia"></track>

<delect id="h4sia"></delect>
  • <input id="h4sia"><address id="h4sia"></address>

    <menuitem id="h4sia"></menuitem>

    1. <blockquote id="h4sia"><rt id="h4sia"></rt></blockquote>
      <wbr id="h4sia">
    2. <meter id="h4sia"></meter>

      <th id="h4sia"><center id="h4sia"><delect id="h4sia"></delect></center></th>
    3. <dl id="h4sia"></dl>
    4. <rp id="h4sia"><option id="h4sia"></option></rp>

        关于《吉林市市级科研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09-11 09:47

         

         

         20191217,吉林市科技局与吉林市社科联联合制定并颁布的《吉林市市级科研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为方便公众更加客观、全面和深入的了解本《办法》,现将《办法》有关情况介绍如下。

        一、制定本《办法》的背景

        为进一步推进科研诚信建设、规范市级科研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厅字201323号)、《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暂行办法》和《吉林市科技创新发展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制定。

        二、制定本《办法》的必要性

        本《办法》的制定,针对吉林市市级科研计划项目管理过程中存在的科研失信现象规范项目申报与推荐、评审与立项、执行过程、验收(结题)、评审评估等项目管理过程中的诚信管理行为,征求了市政数局等有关部门意见,法律部门对其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科技局党组会讨论通过后,制发文件并公开发布实施。

        三、本《办法》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项目申报与推荐、评审与立项、执行过程、验收(结题)、评审评估等项目管理过程中的诚信管理。

        适用于项目管理过程中涉及的各类责任主体。包括项目申报(负责)人、评审评估专家,项目申报(承担)单位、参加单位,项目推荐单位(机构)、中介服务机构等。

        (二)行为分类

        本办法所述科研诚信行为包括项目管理过程中的科研履约行为和科研失信行为。科研履约行为是指项目管理过程中相关责任主体履职尽责行为。科研失信行为是指项目管理过程中相关责任主体弄虚作假、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违反有关规定等行为。

        (三)责任分工

        市科技局和市社科联分别负责全市自然科学领域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科研诚信工作的开展。

        (四)科研履约管理

        1、考核指标

        科研履约行为按责任主体分类设置考核指标进行评价。具体考核指标如下:

        项目负责人项目执行履约情况。以项目完成质量评价其履约情况。项目完成质量综合考虑项目完成情况、勤勉尽责情况及诚信情况,按项目负责人所承担的项目评价记录。

        项目承担单位及推荐单位项目推荐履约情况。以年度推荐项目形式审查合格率评价其履约情况。按年度评价记录。

        项目承担单位(参加单位)保障项目执行履约情况。以承担单位年度验收(结题)率评价保障项目执行履约情况。按年度评价记录。

        项目评审专家履约情况。以专家评审切合度评价专家在项目评审中的履约情况。按评审会次评价记录。

              2、激励措施

        项目负责人认真履职尽责,连续2个(含2个)以上项目完成质量优秀的,视情况对其相继承担的在研项目在“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中给予免检,申报项目时,同等条件下优先立项。

            项目承担单位及推荐单位(机构)认真履职尽责,在项目审核把关、保障项目执行、督促项目验收(结题)等方面工作出色的给予通报表扬。

            评审专家认真履职尽责,公平公正,评审切合度长期较高的,作为项目负责人申报项目时,同等条件下优先立项。

        (五)科研失信管理

        1、科研失信行为等级确定

        科研失信行为等级设定为1-5级,数字越大,失信行为越严重,5级为特别严重。

        原则上,给予1年期资格限制的,确定为1级失信;给予2年期资格限制的,确定为2级失信;给予3年期资格限制的,确定为3级失信;给予5年期资格限制的,确定为4级失信;给予5年期以上资格限制的,确定为5级失信。

        给予其它惩戒措施的可参照上述标准确定。

            2、科研失信行为等级的运用。

            失信行为级别为3级(含3级)以下,且出现连续失信行为的,视情节列入“黄名单”,给予公开通报处理。

        失信行为级别为4级,5级的,视情节列入“黄名单”,给予公开通报处理。

        失信行为级别为5级,情节严重且造成恶劣影响的,列入“黑名单”,按有关规定进行联合惩戒。

        四、保障措施

        实行科研诚信承诺科研失信修复科研失信行为举报科研诚信宣传培训制度营造科研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

         

         

         

         

         

         

                                       吉林市科学技术局

                                        2020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