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end id="h4sia"></legend><samp id="h4sia"></samp>
<sup id="h4sia"></sup>
<mark id="h4sia"><del id="h4sia"></del></mark>

<p id="h4sia"><td id="h4sia"></td></p><track id="h4sia"></track>

<delect id="h4sia"></delect>
  • <input id="h4sia"><address id="h4sia"></address>

    <menuitem id="h4sia"></menuitem>

    1. <blockquote id="h4sia"><rt id="h4sia"></rt></blockquote>
      <wbr id="h4sia">
    2. <meter id="h4sia"></meter>

      <th id="h4sia"><center id="h4sia"><delect id="h4sia"></delect></center></th>
    3. <dl id="h4sia"></dl>
    4. <rp id="h4sia"><option id="h4sia"></option></rp>

        关于《吉林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09-11 13:19

        202071日,吉林市科技局制定并颁布的《吉林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正式实施。为方便公众更加客观、全面和深入的了解本《办法》,现将《办法》有关情况介绍如下。

        一、制定本《办法》的背景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引导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和众创空间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加快推动我市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快速成长,亟需制定符合我市实际的相应管理办法。本办法是依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参照《吉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吉科发人才〔2019220号)文件精神制定的。

        二、制定本《办法》的必要性

        本《办法》的制定,是通过对吉林市创新创业新形势及现有科技企业实际情况调研论证和风险评估,同时征求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意见,在吉林市科技局网站发布了征求意见的公告,法律部门对其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召开了科技局党组会议进行了集体讨论,同意制发文件并公开发布实施。

        三、本《办法》解决的问题

        本《办法》的组织实施,重点围绕科技企业和创业团队的成长需求,通过提供创业场地、共享设施、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政策服务、国际合作等全方位服务,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存活率。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众创空间是以科技型创业团队为主要服务对象的科技创新创业场所。

        (一)认定原则。采取“先建设,后认定”的工作机制,由运营单位自主建设、自主管理,建设完成并达到认定条件后,向市科学技术局申请认定。

        (二)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吉林市注册成立并且正常运营1年以上,发展方向明确,且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的企业或事业单位;

        2.孵化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4000平方米(专业型孵化器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 1500 平方米以上)。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0%以上;

        3.服务设施齐备,能够为在孵企业提供经营场地和共享设施,具备为在孵企业提供创业咨询辅导以及政策、法律、投融资、人力资源和市场推广等方面服务的能力;

        4.机构设置合理,各项管理制度齐备,能够按要求组织上报孵化器及在孵企业的统计数据,且统计数据真实、齐全;

        5.孵化器应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或为在孵项目完成融资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6.孵化器须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占机构总人数30%以上,专业孵化服务人员不少于3名,并配备创业导师(指接受科技管理部门、行业协会或孵化器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专业型孵化器要配备一定数量的高级专业技术人才;

        7.孵化器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15%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10%

        8.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2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2家;

        9.孵化器应有不少于2家在孵企业达到毕业标准;或至少1家在孵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吉林省科技小巨人企业;或至少1家在孵企业成长为上市企业。

        (三)市级众创空间应具备下列条件。

        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吉林市注册成立并且正常运营1年以上,发展方向明确,且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的事业单位或企业;

        2.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可自主支配的场地面积不小于1500平方米,入驻的创业团队或初创企业不少于10个;属非自有物业的,应当保证至少5年自主支配权,能为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提供必需的办公条件和会议室、洽谈室、培训空间及项目路演场地等公共服务场地,提供的创业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70%

        3. 拥有提供创新创业辅导的专业团队,其中专职人员不少于3人(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众创空间专职工作人员),并配备创业导师;

        4. 具有集成化服务能力,能为创业者提供研发设计、技术转移、认证检测、创业辅导、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等创新创业服务;

        5.具备投融资服务功能,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应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或为孵化项目融资总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或与创业投资、担保机构等建立了稳定的业务联系, 并协助不少于2个创业团队或初创企业获得融资;

        6. 每年举办的创业大赛、创业沙龙、项目路演、创业教育等创新创业活动不少于10场次。

        (四)认定程序。

        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自行在《吉林市科创云大数据平台》上填写申报材料,向单位注册地县(市)区、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提出推荐申请;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对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查后,在《吉林市科创云大数据平台》上将审查合格的申报单位申报材料推荐提交;由市科学技术局组织专家依据认定条件,采取网上审阅申报材料和实地考察(听取申报单位答辩)相结合的形式,进行评分;根据专家评分结果,按照分数由高到低原则,由市科学技术局党组确定吉林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认定名单,并向社会公布认定结果,同时发放吉林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标牌。

         

        吉林市科学技术局

                                       2020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