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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科技局《进一步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相关措施》说明
        发布时间:2022-10-11 10:05

        1.强化科技型企业培育力度。

        1)对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补助;对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补助;对外地迁移到本地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补助。

        依据《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吉市政发〔2022〕3 号)。企业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后,按照年度《吉林市科技创新发展计划项目指南》“高新技术企业补助专项”要求,登录吉林市科技局网站进行申报,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补助。

        2)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减至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按照“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享受,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和年度纳税申报时,通过填报申报表相关行次即可享受优惠。

            3)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发布《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号 )。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享受,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和年度纳税申报时,通过填报申报表相关行次即可享受优惠。

        2.鼓励民营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纳入国家统计局R&D投入统计调查范围的,且最近一年度R&D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1%的规模以上企业;或是按规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规模以下科技型企业,包括经国家认定并公告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通过国家评价备案并获得入库登记编号(在有效期内未被撤销资格)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经省科技厅、省工信厅、省财政厅认定且符合条件的科技小巨人企业,以及省委、省政府确定需重点支持的科技型企业企业近两个年度在汇算清缴期内申报享受了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且最近一年度相比较前一年度R&D投入增量超过50万元(含)或最近一年度R&D投入总额达到500万元以上(含),给予企业R&D投入补助。省科技厅商省财政厅按符合条件的企业R&D投入额度、年度省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预算等测算确定补助额度。

        依据《吉林省企业R&D投入引导计划实施办法(试行)》(吉科发人才〔2021〕200号)。对符合支持条件的企业“免申即享”,相关部门利用各自掌握的企业相关数据信息分别进行审核筛查的方式,剔除不符合支持条件的企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直接下达补助计划、直接给予企业补助支持。

        3.提升民营企业孵化能力。对市科技局首次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给予不超过 10 万元补助。

        依据《吉林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吉市科技发〔202023 号)。通过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按照年度《吉林市科技创新发展计划项目指南》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补助专项 ”要求,登录吉林市科技局网站进行申报,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补助。

        4.推进碳纤维企业发展。加强关键技术科研攻关,建立“揭榜挂帅”等机制,对碳纤维全产业链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实行倾斜政策;重点支持T700级以上碳纤维原丝和碳化、碳纤维抽油杆、汽车轨道交通轻量化等技术开发。

        依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碳纤维及复合材料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举措的通知》(吉政办发202138号)。《通知》从优化空间布局、突出创新引领、加快产业聚集、保障要素供给、强化政策支撑等方面推动碳纤维及复合材料产业高质量发展。省发改委、省工信厅、省科技厅等省直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市级相关部门结合发展实际,具体推进落实。  

        5.加大民营企业服务力度。

        开展科技伴我行助企创新活动。定期举办高新技术业、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培训,赴企业开展现场培训活动,做好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投入加计扣除、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等科技优惠政策宣传;结合重点产业发展需求举办技术、人才对接会,为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搭建合作平台,推进产学研用深度融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开展多样化科技金融服务,组织企业与金融机构进行深入对接,积极引进域外风险投资、天使投资等机构投向吉林市创新创业领域,解决企业融资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