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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科学技术进步促进条例》出台
        发布时间:2022-12-12 09:12

          12月1日,天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了《天津市科学技术进步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修订,对全面促进天津市科学技术进步,打造自主创新重要源头和原始创新主要策源地,加快建设高水平创新型城市具有重要意义。

          据介绍,新修订的《条例》共计7章68条,进一步突出科技创新的战略地位,着重强化天津市科技创新体系、创新能力和创新制度建设。

          《条例》设专章对企业科技创新作出规定。明确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和扶持企业技术创新活动,支持企业牵头组织创新联合体,鼓励企业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或者其他组织建立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承担重大科研项目,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决策、科研投入、科研组织和成果转化的主体,促进各类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

          鼓励企业加强原始创新,开展技术合作与交流,增加研究开发和技术创新的投入,自主确立研究开发课题,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进行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开展技术创新活动。鼓励加大研究开发经费的投入比例。

          《条例》还在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人才培养以及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作出规定。

          在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方面,天津市统筹科技创新与制度创新,发挥改革开放先行区作用,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创新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优化科技资源配置,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促进各类创新主体紧密合作、创新要素有序流动、创新生态持续优化,增强创新体系整体效能。支持自主创新示范区、自贸试验区制度集成创新,推进自贸试验区与自主创新示范区等功能区开展联动创新。

          在筑造人才高地方面,天津市坚持人才引领发展的战略地位,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全方位培养、引进、用好人才,营造符合科技创新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的环境,充分发挥人才第一资源作用。支持高等学校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加强基础学科建设和基础研究人才培养,增强基础研究自主布局能力,推动多学科交叉融合。市和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加强科学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完善科学技术人才培养、发现、引进、使用、评价、激励机制,围绕优先发展的重点学科、重点产业、重大项目,加强战略科技人才、科技领军人才、青年科技人才、卓越工程师、大国工匠、企业家人才等队伍建设和高水平创新创业团队培养。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基础教育中加强科学兴趣培养,在职业教育中加强技术技能人才培养,支持高等学校、职业技术学校、企业、社会教育机构等联合培养技术技能人才。设立促进杰出青年科技人才成长的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加快培养和造就进入科技前沿的优秀青年科学家。

          在支持成果转化方面,天津市支持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活动,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创造条件。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应当完善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制度,优化科技成果转化流程,加强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专业化建设。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按照国家和天津市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承接转化国内外科技成果。鼓励设立各类科技成果转化专业服务机构,培育和发展技术交易市场,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推动技术要素市场化流动。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推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创新,支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全面落实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改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探索赋予科学技术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制度。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对完成、转化该项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鼓励科学技术人员依托科学技术成果创办科技型企业,并按照天津市有关规定给予资助、奖励或者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