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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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或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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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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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绕城高速公路和珲乌高速公路合围区域以及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及相关活动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并符合《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 6944)分类标准且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GB 12268)的化学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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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管理要求】 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及相关活动的单位、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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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政府职责】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协调解决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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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条第二款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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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监管部门职责】 负有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依法对危险化学品装卸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和监督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等工作。
(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单位驾驶员、装卸管理员、押运员的资格认定,依法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单位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查处未取得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许可或者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未按照规定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未按照规定配备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以下简称专用车辆)动态监控专职人员等违法行为。
(三)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专用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重点查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未按照要求办理、携带道路运输通行许可证件,以及超载、疲劳驾驶、违法停放和不按规定时间、路线、速度行驶等违法行为。
(四)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对危险化学品罐式专用车辆罐体的定期检验状况和罐体检验机构的检验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五)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罐式专用车辆清洗机构的监督检查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进行应急环境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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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 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二)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三)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下同)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四)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铁路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的安全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承运人、托运人的资质审批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以及航空运输企业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结合本市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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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监管服务平台】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托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服务平台),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实施全过程动态监管并提供相关公共服务。监管服务平台应当与全市政务服务网络平台对接,实现跨部门监管信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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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国办发〔2016〕88号) 32.建立全国危险化学品监管信息共享平台。依托政府数据统一共享交换平台,建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含进口)、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废弃处置企业大数据库,形成政府建设管理、企业申报信息、数据共建共享、部门分工监管的综合信息平台。鼓励企业建立安全管理信息平台,提高企业自身安全管理能力。灵活运用各种方式,探索实施易燃易爆有毒危险化学品电子追踪标识制度,及时登记记录全流向、闭环化的危险化学品信息数据,基本实现危险化学品全生命周期信息化安全管理及信息共享。
结合本市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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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管理信息】 负有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将下列信息上传至监管服务平台:
(一)危险化学品装卸企业资质信息、汽车装卸站及装卸货物种类等信息;
(二)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单位、专用车辆、从业人员等信息,专用车辆年度审验、运输单位停车场、外埠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单位备案等信息;
(三)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专用车辆行驶证、专用车辆驾驶员驾驶证、通行路线以及专用停车场消防验收等信息;
(四)罐式专用车辆罐体定期检验信息、罐式专用车辆清洗机构信息;
(五)危险化学品装卸和运输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应急救援专家信息;
(六)违法行为查处等相关信息。
负有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监管服务平台信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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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本市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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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运输单位】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许可事项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活动。
外埠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单位在本市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累计3个月以上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并接受其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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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不得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
第五十二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异地经营(运输线路起讫点均不在企业注册地市域内)累计3个月以上的,应当向经营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并接受其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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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运输车辆】 专用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安全技术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配置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等设施、设备,并按照规定悬挂或者喷涂警示标志。
专用车辆应当按照规定配置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监管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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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按照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不得超载。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安全技术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悬挂或者喷涂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警示标志。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专用车辆应当配备符合有关国家标准以及与所载运的危险货物相适应的应急处理器材和安全防护设备。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 旅游客车、包车客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在出厂前应当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在出厂前应当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以下简称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
结合本市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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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通行管控】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确定专用车辆通行路线,征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部门意见后,向社会公布。未经批准,专用车辆不得进入限制通行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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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 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划定,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结合本市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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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专用停车场】 专用车辆应当在符合规定的专用停车场停放。专用停车场应当设置相应的消防、安全防护设施,实行封闭管理,分类、分区停放,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不得妨碍居民生活和威胁公共安全。
专用停车场建设应当符合规划、消防、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公共安全等有关要求,并履行基本建设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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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库、停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4.1.1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选址和总平面设计,应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合理确定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八条 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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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符合下列要求的停车场地:
1.自有或者租借期限为3年以上,且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停车场地应当位于企业注册地市级行政区域内。
2.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专用车辆以及罐式专用车辆,数量为20辆(含)以下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的1.5倍,数量为20辆以上的,超过部分,每辆车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运输其他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数量为10辆(含)以下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的1.5倍;数量为10辆以上的,超过部分,每辆车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
3.停车场地应当封闭并设立明显标志,不得妨碍居民生活和威胁公共安全。
结合本市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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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托运人责任】 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当委托具有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
(二)向承运人提供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并书面告知品名、数量、危害特性、应急处置措施等情况;
(三)不得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匿报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四)国家和省有关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管理的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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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委托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
第六十四条 托运人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交寄危险化学品或者在邮件、快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物品交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不得收寄危险化学品。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对托运的危险货物种类、数量和承运人等相关信息予以记录,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
第三十条 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设置标志,并向承运人说明危险货物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托运人应当按照规定添加,并告知承运人相关注意事项。
危险货物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提交与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结合本市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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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承运人责任】 危险化学品的承运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装载前核对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并检查包装情况,不得承运包装破损或者不符合包装要求的危险化学品;
(二)运输危险化学品前,应当对专用车辆、设备技术状况及卫星定位装置进行检查,确认卫星定位装置已接入监管服务平台;
(三)加强专用车辆运行动态监控,按照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或者委托符合规定的第三方机构承担本单位专用车辆的动态监控工作;
(四)通过监管服务平台填写道路运输危险货物安全卡并随车携带;
(五)国家和省有关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管理的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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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办理营运手续时,应当对道路运输车辆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及接入系统平台的情况进行审核。
第二十二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监控人员。专职监控人员配置原则上按照监控平台每接入100辆车设1人的标准配备,最低不少于2人。
监控人员应当掌握国家相关法规和政策,经运输企业培训、考试合格后上岗。
《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 9.2运输危险货物时应随车携带“道路运输危险货物安全卡” 见附录C。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在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燃烧、爆炸、污染、中毒或者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事故,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立即根据应急预案和《道路运输危险货物安全卡》的要求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向事故发生地公安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本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报告。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本单位危险货物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并向事故发生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结合本市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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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运输行驶规范】 专用车辆驾驶员、押运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行车、停车,在运输全程保持卫星定位装置的正常运行,不得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不得人为关闭卫星定位装置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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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划定,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确保卫星定位装置正常使用,保持车辆运行实时在线。 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道路运输车辆,道路运输经营者不得安排其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不得篡改卫星定位装置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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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装卸规定】 装卸单位应当建立装卸的查验、登记、核准等制度,在装卸作业前通过监管服务平台核验专用车辆资质证件、驾驶员和押运员从业资格证件、专用车辆及罐体与行驶证照片是否一致等相关信息,并进行记录。信息不符的,不得实施装卸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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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 危险货物的装卸作业应当遵守安全作业标准、规程和制度,并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
《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国办发〔2016〕88号) 7.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管控。健全安全监管责任体系,严格按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等规定的危险货物包装、装卸、运输和管理要求,落实各部门、各企业和单位的责任,提高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准入门槛,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建立装货前运输车辆、人员、罐体及单据等查验制度,严把装卸关,加强日常监管。
结合本市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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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登记点管理】 外埠专用车辆动态监控信息实现共享前,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立专用车辆服务登记点,对临时进入本市的外埠专用车辆提供以下服务:
(一)提供卫星定位装置免费借用服务;
(二)告知专用车辆通行路线、专用停车场及罐式专用车辆清洗机构等信息;
(三)核验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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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由市安监部门会同公安、交通等部门提出,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设立危险化学品专用车辆道路运输登记服务点。公安、交通部门应当加强对登记服务点的管理。登记服务点主要提供以下服务:
(一)为进入本市行政区域的外地籍危险化学品专用车辆(除在本市驻点经营的外省籍车辆外)提供卫星定位仪免费借用服务;
(二)告知危险化学品专用车辆允许通行的区域、道路和时间;
(三)将进入本市行政区域的危险化学品专用车辆的有关信息及时准确录入信息系统。
结合本市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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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外埠告知】 专用车辆应当按照规定路线进出本市。外埠专用车辆进入本市应当到专用车辆服务登记点领取卫星定位装置,并按照规定使用。
本市有关单位向外省市购买或者销售危险化学品,并由外省市单位承担运输的,应当书面告知本市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并保存书面告知的相关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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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本市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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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专用车辆清洗】 专用车辆应当到具有污染物处理能力的清洗机构对罐式专用车辆常压罐体进行清洗(置换)作业。清洗机构应当将废气、污水等污染物集中收集消除污染,不得随意排放污染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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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到具有污染物处理能力的机构对常压罐体进行清洗(置换)作业,将废气、污水等污染物集中收集,消除污染,不得随意排放,污染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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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联合执法和违法行为移交处理】 负有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联合执法协作机制,及时查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中的违法行为。
负有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检查中发现需由其他管理部门处理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移交并做好相关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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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密切协作,依法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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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联动惩戒】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单位诚信管理机制,对严重失信的单位由有关部门依法在政策扶持、政府采购、授予荣誉等方面予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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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本市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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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应急预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接到事故报告后,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实施救援。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单位应当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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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交通运输、铁路、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等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十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将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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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法律责任】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的,由负有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单位未将专用车辆车载卫星定位装置接入监管服务平台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至8000元罚款。
(二)违反第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承运人未通过监管服务平台填写道路运输危险货物安全卡并随车携带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000元罚款。
(三)违反第十五条规定,装卸单位在装卸作业前未通过监管服务平台核验危险化学品运输相关信息或者信息不符实施装卸作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至30000元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5000元至10000元罚款。
(四)违反第十七条规定,外埠专用车辆进入本市未到专用车辆服务登记点领取卫星定位装置并按规定使用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2000元至5000元罚款;本市有关单位未向外省市运输单位书面告知本市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有关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000元至5000元罚款。
违反本规定其他规定的,由负有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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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一)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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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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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本市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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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2018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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