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承办单位:吉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高新大队
承办人:刘XX 蒋XX
一、案例名称
吉林XXXX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煤渣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案。
二、案情介绍
2021年11月26日,吉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高新大队执法人员刘XX、蒋XX对吉林XXXX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锅炉房产生的煤渣露天堆放,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三、查处情况
2021年12月1日经支队主要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并下达《吉林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吉林XXXX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煤渣露天堆放,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公司收到责令改正决定书后,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因露天堆放面积约150平方米,也未对周围环境造成危害后果。符合《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领域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项清单”的通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不予处罚的情形,经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执法支队集体讨论后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向该公司送达了《吉林市生态环境局不予处罚决定书》,并对公司负责人进行了约谈教育。该公司立即进行了整改,于2022年5月18日结案。
四、启示意义
(一)落实新《行政处罚法》和“包容审慎”执法的要求,即助力吉林市疫情后经济恢复,也体现了新行政处罚法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二)发挥执法专班的带头作用,检验了执法队伍的业务能力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