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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市环境保护局解读《吉林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

        来源:吉林市环保局法规处   时间: 2018-01-17 14:26

         

        20171218日,省环保厅、省发改委联合印发了《吉林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自201831日起试行。为此,吉林市环境保护局法规处负责人就《办法》进行了解读。

         

        问:《办法》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答: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党的十八大提出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强社会诚信建设,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要求:建立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将环境违法企业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开,将其环境违法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让失信企业一次违法、处处受限。省政府印发了《吉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对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出了要求。2015年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对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作出了制度性安排。

         

        问:《办法》制定的意义是什么?

        答: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对于建立企业环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联动管理监督机制,以企业环保“信用压力”激发企业环保“内生动力”,破解企业“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底”难题,促进企业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提高企业环境管理水平,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绿色发展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问:《办法》制定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答:一是环保法。新《环保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

        二是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印发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吉林省企业信用联合奖惩实施办法(试行)》(吉政办发〔201510号)、环保部联合有关部门印发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等一系列相关具有重要指导性、规范性、法规性文件。

         

        问:《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办法》一共二十三条,从总体上看可分成总则、评价机制及记分方法、责任约束、附则四个部分。总则部分对评价目的、评价定义、适用范围、身份认证、基本原则、组织责任进行了明确和界定;责任约束部分对环保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中责任追究和相关纪律进行了规定;附则部分对《办法》的解释权限和实施时间进行了说明。评价机制及记分方法是本办法的核心部分。主要内容:

        一是实行等级评价,挂牌公示。企业环境信用按照良好、一般、警示、不良四个等级进行评价。无记分记录的企业为环境信用良好企业,以绿牌标识;累计记1分至6分的企业为环境信用一般企业,以蓝牌标识;累计记7分至11分的企业为环境信用警示企业,以黄牌标识;累计记分12分以上的企业为环境信用不良企业,以红牌标识。

        二是实行累计记分,改正核销。根据对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作出的处理决定进行记分,并对每一次记分进行累计。环保部门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生效的同时,按照记分标准对企业做出相应记分,并与行政处罚及处理决定同时在环保部门官方门户网站上进行公开。对环境信用评价记分有异议的、处罚及处理决定变更的,建立了救济渠道,相关企业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和书面复核申请,经审核确认后进行重新评价确认。对违法违规行为改正的,经审核确认后,对于一般的违法违规行为记分在确认90天后给予核销。对一次性记12分的企业确认一周年后予以核销。

        三是实行信息共享,联合奖惩。公众和企业、有关机构和行政机关可以自行登录省、市(州)环保部门官方门户网站或“信用吉林”网站,查询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和企业环境信用等级情况。有关机构和行政机关,通过查询和依法使用公开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信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按各自职责在日常监管、项目审批、信贷融资、减免退税、资质评定、招标采购、资金扶持、公共资源交易、进出口管理、定期检验等工作中,实施各类有针对性的奖惩。

        四是不局限于企业,有所拓展。《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及环境管理工作,同时规定对其他相关组织和机构开展的环境信用评价参照本办法实施。这样,对有关事业单位和其它非企业性组织机构等同样能够开展环境信用评价。

          

        问:如何进行记分?

        答:按照《吉林省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办法》附件),采取负向记分评价方法。记分标准规定了18类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及处理类别和每个类别的记分值,环保部门按照作出的处罚及处罚决定逐一进行记分。例如警告、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10万元(含)以下罚款记1分;责令限制生产、罚款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记3分;责令停止建设(报告书类建设项目)、实施按日计罚记8分;责令停业关闭、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性质的证件、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责任事故记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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