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环境保护局 吉林市畜牧业管理局
关于印发吉林市本级畜禽养殖禁养区
划定方案的通知
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吉林市本级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市本级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吉林市环境保护局 吉林市畜牧业管理局
2017年8月4日
附件:
吉林市本级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为优化我市市本级范围畜禽养殖业布局,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生产,强化重点区域、重点流域的环境保护,减轻畜禽养殖业污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我市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实际,特制定吉林市本级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加强我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切实控制畜禽养殖污染物对环境的影响,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畜禽养殖业生产工艺和技术进步,实现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市生态文明城市建设规划要求,对畜禽养殖实施禁养区范围的划分,合理规划和适度发展畜禽养殖业,调整优化全市畜禽养殖业的生产布局,对现有畜禽养殖场污染进行综合整治,削减敏感区域的养殖总量,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
二、划分原则
1、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
2、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3、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的原则;
4、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
5、养殖规模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6、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
三、划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6、《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3号)
7、《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
8、《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9、《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
10、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 (国发〔2015〕17号)
11、《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
12、《吉林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
13、《吉林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
14、《吉林市生态环保“十三五”规划》
四、术语与定义
1、畜禽
包括猪、牛、鸡等主要畜禽,其他品种动物依据规模养殖的环境影响暂不考虑列入本次划定范围。
2、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指达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养殖规模标准的畜禽集中饲养场所(以下简称养殖场)。依据《吉林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内容,养殖规模标准为蛋鸡存栏2000只以上;肉鸡年出栏5000只以上;生猪年出栏300头以上;肉牛年出栏50头以上;奶牛存栏50头以上。
3、禁养区及类型
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依据《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内容,本次划定的禁养区类型包括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各类经济开发区及工业园区、乡、行政(自然)村暂不考虑列入本次划定范围。
五、划定范围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
1、吉林市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面积约4.16平方公里。其中,水域范围:四水厂、引松入口前、引松入长马家泵站、一水厂、铁路水厂(含三水厂)、二水厂饮用水水源取水头上游1000米至取水头下游100米的河道范围;温德河入江口至温德河上游700米长的河道范围。陆域范围:各一级保护区江(河)段河岸两侧各外延50米(不超过环江公路内侧)区域。具体范围详见附1。
2、牤牛河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总面积约为0.2平方公里。水域范围:长度为自吉林市自来水公司官地车间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取水口下游100米区间1100米范围,宽度为沿河道中心线水平外延至两侧河岸外10米区间范围,平均宽度为58米,面积约为0.07平方公里;陆域范围:长度为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区间1100米范围,宽度为一级保护区水域范围外侧向两岸延伸50米区间共100米宽范围,面积约0.13平方公里。地理坐标范围:东经126度34分51秒-126度35分46秒,北纬43度57分55秒-43度58分21秒区间。具体范围详见附2。
3、农村集中式水水源保护区
《吉林市市区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已由吉林市政府上报省政府待批准。《方案》中所列52处水源地及其范围以省政府批复文件为准,故暂不列入此次禁养区划定范围。
(二)自然保护区的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
市本级的自然保护区为左家省级自然保护区,其核心区为畜禽养殖禁养区,面积18.93平方公里。具体范围详见附3。
(三)风景名胜区的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
市本级的风景名胜区为松花湖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其核心景区为畜禽养殖禁养区,面积186.62平方公里。具体范围详见附4。
(四)吉林市区、镇规划区或建城区的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
1、吉林市区的禁养区范围包括昌邑、船营(含越北镇)、龙潭、丰满四个区的建成区,不包括各经济开发区及工业园区,前二道乡、江南乡、小白山乡、欢喜乡、江北乡等5个乡的行政区划范围。面积192.87平方公里。具体范围详见附5。
2、搜登站镇、大绥河镇、孤店子镇、左家镇、桦皮厂镇、乌拉街镇、缸窑镇、江密峰镇、大口钦镇、金珠镇、旺起镇等11个镇的规划区或建成区及外延500米范围内的区域。面积41.23平方公里。具体范围详见附6。
上述禁养区总面积444.01平方公里,占市本级国土面积的13.82%。相关情况详见附7。
六、禁养区控管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划定的禁养区内应实施如下管理措施:
1、畜禽养殖禁养区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城镇规划区或建成区外延500米区域,严禁新建各类畜禽养殖场,禁养区内现有的规模化养殖场应按照省环境保护厅、省畜牧业管理局《关于开展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的通知》(吉环发〔2017〕1号)要求由所在地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于2017年底前搬迁或关闭。
据初步调查统计,处于划定的禁养区范围内并建议搬迁或关闭的规模化养殖场情况详见附7。上述养殖场的最终搬迁方案以相关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的具体实施方案为准。
2、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二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风景名胜区的非核心景区暂未列入禁养区,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上述区域内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该区域内现有的规模化养殖场于2017年底前整改为无污染物排放的前提下可予以保留,若有污染物排放则应由所在地的区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组织搬迁或关闭。
3、禁养区划定后原则上5年内不做调整;如需调整,则根据《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开展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