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放射源异地使用备案。
二、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吉林市生态环境局办理的放射源异地使用备案。
三、审批依据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二十五条。
四、受理机关
吉林市生态环境局。
五、决定机关
吉林市生态环境局。
六、办理条件:
本省辐射工作单位将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外省辐射工作单位将放射性同位素转移至本省内使用的。
七、申请材料:
需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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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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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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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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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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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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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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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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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分类:原件
材料形式:纸质
材料必要性:必要
纸质材料份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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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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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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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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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经国家级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的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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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分类:原件和复印件
材料形式:纸质
材料必要性:必要
纸质材料份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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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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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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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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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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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分类:复印件、原件
材料形式:纸质
复印件原件份数:1
材料必要性: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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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门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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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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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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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源异地使用备案表或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异地使用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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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分类:原件
材料形式:纸质
复印件原件份数:5
材料必要性: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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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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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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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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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源运输资质和暂存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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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分类:原件
材料形式:纸质
材料必要性:必要
纸质材料份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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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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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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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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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保措施、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及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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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分类:原件
材料形式:纸质
材料必要性:必要
纸质材料份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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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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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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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请接收
窗口办理:吉林市丰满区深圳街98号吉林市市民服务中心3层无差别综合窗口1-10号。
网上办理:吉林市政务服务网(http://rr.mee.gov.cn)。
九、办理基本流程
十、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15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7工作日。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二、审批结果
放射源异地使用备案表。
十三、结果送达
办理结果到窗口领取,如您想通过快递送达,请告知我们。
十四、救济途径
不予行政许可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吉林市人民政府或者吉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咨询途径
窗口咨询:吉林市市民服务中心3层无差别综合窗口1-10号。
电话咨询:0432-65150683,0432-62405225。
接听时间:周一至周四上午8:30-11:30,下午1:00-4:30;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00-3: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六、监督渠道
电话投诉:0432-65150110。
十七: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吉林市丰满区深圳街98号。
(二)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 8:30-11:30,下午 13:00-16:30 (法定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