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核发《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入境通知单》。
二、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吉林市生态环境局核发《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入境通知单》的办理。
三、审批依据
《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办法》第七条。
四、受理机关
吉林市生态环境局。
五、决定机关
吉林市生态环境局。
六、办理条件: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办法》第七条相关要求,且内容属实。
七、申请材料:
1、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入境申请表。
2、进口经营者与境外经营者签订的微生物菌剂进口合同者合同意向书的复印件。
3、进口经营者主管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具备的微生物生产、应用和安全操作的专业学历或者资格证书复印件。
4、微生物菌剂生产、使用、储藏、运输、处理的环境安全控制措施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5、出口国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证明。
6、微生物菌剂在出口国的生产和应用情况。
7、拟进口用于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样品的最低数量和规格。
前款所列第2至7项材料,应当用中文或者中、英文对照文本,一式三份。
八、申请接收
窗口办理:吉林市丰满区深圳街98号吉林市市民服务中心3层无差别综合窗口1-10号。
网上办理:吉林市政务服务网
(http://zwfw.bjxrth.com:66/pro/#/pro/home/;)。
九、办理基本流程
十、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自受理进口样品申请之日起30日内。
承诺办结时限:自受理进口样品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二、审批结果
《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入境通知单》。
十三、结果送达
办理结果到窗口领取,如您想通过快递送达,请告知我们。
十四、救济途径
不予行政许可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吉林市人民政府或者吉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咨询途径
窗口咨询:吉林市市民服务中心3层无差别综合窗口1-10号。
电话咨询:0432-65150683,65150085。
接听时间:周一至周四上午8:30-11:30,下午1:00-4:30;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00-3: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六、监督渠道
电话投诉:0432-65150110。
十七: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吉林市丰满区深圳街98号。
(二)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1:30,下午13:00-16:30 (法定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