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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市生态环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及相关信息

        来源:人事处   时间: 2021-04-21 16:53

          一、主要职责

          (一)负责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基本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起草生态环境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组织实施生态环境标准,落实生态环境基准和技术规范。

          (二)负责地方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全市较大以上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全市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市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承担落实国家和省、市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实施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确定大气、水等纳污能力,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监督检查各县(市)区、开发区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四)负责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全市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全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五)负责全市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监督实施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污染防治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六)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123656的网站怎么开www_英国365老板_365bet官方平台开户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实施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督执法工作;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沙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全市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七)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划、标准,负责全市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参与核与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和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核材料管制工作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及无损检验活动。

          (八)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按国家和省规定审查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九)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生态环境监测制度、规范和相关标准,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组织实施执法监测、应急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十)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拟订和实施全市应对气候变化减排规划和政策。

          (十一)组织协调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组织各县(市)区、开发区和市直各有关部门配合中央和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督促推进督察整改;根据市委、市政府授权,对各县(市)区、开发区和市直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情况进行督察督办。

          (十二)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依法查处生态环境违法问题和行为;指导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十三)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实施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生态环境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十四)承担生态环境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开展监管执法工作。

          (十五)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职能转变。市生态环境局要统一行使全市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全面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对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实行直接管理。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保障全市生态安全,建设美丽古林市。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对外合作处)

          (二)吉林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推进办公室

          (三)综合处

          (四)法规处

          (五)科技与财务处

          (六)自然生态保护处

          (七)水生态环境处

          (八)大气生态环境处(应对气候变化处)

          (九)土壤生态环境处

          (十)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核与辐射安全管理处)

          (十一)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

          (十二)生态环境监测处

          (十三)重点流域污染治理推进办公室

          (十四)人事处

          行政审批办公室

          机关党委

          三、其他信息

          单位负责人:于仲秋

          通讯地址: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松江东路25号

          邮政编码:132001

          联系电话:62405401

          办公时间:8:30—11:30 13:00—16:30(秋冬季)

               8:30—11:30 13:30—17:00(春夏季)

        吉林市生态环境局版权所有

        地址:吉林市松江东路25号 邮编:132001

        联系电话:0432-62405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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