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原吉林市环境保护局)于2011年11月8日批复了吉林神华集团有限公司申报的30万吨/年环氧丙烷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文号为:吉市环建字〔2011〕34号。2022年12月19日,我局收到吉林神华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撤回<关于吉林神华集团有限公司30万吨 年环氧丙烷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的申请函关于吉林神华集团有限公司30万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撤回、撤销、注销、吊销行政许可的适用规则》等有关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吉林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吉林神华集团有限公司30万吨/年环氧丙烷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吉市环建字〔2011〕34号)予以撤回。
特此公告。
吉林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2月30日